人质型绑架罪中“不法要求”并非是构罪条件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实施后,对绑架罪构罪条件的讨论应回归到法律对绑架罪的明文规定和绑架罪的罪质特征上来,行为人是否提出不法要求,以及不法要求的内容和程度不是人质型绑架罪构罪与否的必要条件。 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
  

如前所述,绑架罪的犯罪构成不仅受到罪量的制约,还受到罪质的限定,现今对绑架罪构罪条件的调整应回归到法律对绑架罪的明文规定和绑架罪的罪质特征上来。从人质型绑架罪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仅对勒索财物型绑架罪明确规定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对人质型绑架罪的犯罪目的没有明文规定,即法律并没有对人质型绑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明确的限制,没有明确限定人质型绑架罪必须具有勒索财物以外其他不法要求的主观目的,更没有限定该要求必须是不法要求,甚至是重大不法要求。故人质型绑架罪中的犯罪目的不是法定的构罪条件,是否构成绑架罪要看是否符合法律对于绑架罪的明确规定。从《刑法修正案(七)》将绑架罪最低法定刑调整为五年来看,在绑架罪的罪量作出调整之后,结合绑架罪的法律规定,如今对绑架罪构罪条件的界定应更多地考虑绑架罪的罪质特征。行为人只要实际控制、强力支配了被害人,并将其作为人质来侵犯第三人自决权,强迫作为或者不作为以满足其要求,对人质及第三人而言均具有不法性,然后综合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绑架罪的刑法评价程度即罪量的,依法构成绑架罪。

《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后,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摒弃理论通说所坚持的“不法要求”目的要件,而适用绑架罪定罪处罚的案例。2009年6月9日,市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程某以绑架罪诉至法院。被告人程某因赌博欠赵某等人高利贷人民币30余万元,赵某等人为索要高利贷,跟随被告人程某至青浦某菜场二楼。此时程某为摆脱赵某等人的逼债,持刀劫持了肉摊摊主张某,并扬言要警察到场。警察到场后,被告人程某并未放开被害人张某,而是将被害人张某换为其亲戚任某后继续劫持为人质,并要求公安机关安排其与家人在派出所内见面。后被告人程某劫持着被害人任某乘警车至派出所一房间内,并反锁房门继续劫持。最终经警察教育规劝,被告人程某弃刀投降。2009年8月6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犯绑架罪,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中,被告人程某在实际控制被害人张某、任某后,并未提出“不法要求”,但其行为已符合法律规定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这一构罪条件,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陈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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