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将被害人杀害后勒索财物的行为该如何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2007年6月5日,郭婕、陈庆涵同志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本案应认定一罪还是数罪》一文,案情为: 2006年11月4日,林某因琐事受到嫂嫂言语的责备,当晚就开始想杀死哥哥的儿子郑某予以报复。但林某想到杀人要偿命,如果自己偿命,其母亲生活
  

    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林某构成典型的绑架罪,其杀害郑某的行为只能作为绑架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而不实施故意杀人罪与绑架罪数罪并罚。然本案的情况是:林某具有杀人和勒索两个故意,并且实施了杀人和勒索两个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两个法益,其行为是构成杀人罪和绑架罪,但不一定要数罪并罚。

    本案中林某在勒索财物之前就杀害了“人质”,也就是“撕票”。在绑架罪中对“撕票”行为应做扩大解释,所谓“撕票”不仅仅是指行为人勒索财物未逞后杀害“人质”的行为,而是在绑架过程中发生的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其与实施勒索行为的前后没有关系,并不影响绑架罪的认定。杀人是为了灭口。林某实施的杀人行为与绑架勒索行为,虽然像在抢劫过程中行为人为灭口又将被害人杀害一样,是出于两个故意,触犯了两个罪名,但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并不定两个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林某在绑架犯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为数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相互独立的异种罪名,但依法却不应实行数罪并罚,所以林某只构成绑架罪一罪。

(肖庆华 曾照旭   作者单位: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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