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宣明红明知自己既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又未履行购房义务的情况下,根本不享有对该房屋升值款的受益权,与被害人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更非房地产公司违约导致双方经济纠纷;其辩解因帮助该公司办理房产证而索取拖欠的“好处费”也被证据予以否定,而宣明红在与唐某失去联系两年之久后突然出现,不断到办公场所闹事勒索要求支付办理房产证的“好处费”,甚至不断跟踪、骚扰唐某、王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唐某已经不得已支付了30万元,而宣明红则变本加厉又提出要求给予卖房的差价款,在被拒绝后,采取了扣押人质的方式以实现获取赎金,显然无论是获取“好处费”还是“差价款”,又或是后来的“封口费”,都是宣明红为自己向唐某索要财物粉饰的借口,实质是以索债为名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绑架勒索行为。
本案案号为:(2007)东刑初字第526号;(2008)二终刑字第411号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庞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