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意伤害案件的量刑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数量处于逐渐上升趋势的故意伤害案件,就呈现了千差万别的态势。各地在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上,特别是在量刑上也不尽一致,差别较大。本文试从司法实践中,如何对故意伤害案件进行量刑
  

  在审判实践中,审理故意伤害案件尤其要注意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伤害的结果可能是轻伤、重伤,也可以是致死亡。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本条规定,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就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情节较轻的故意伤害案件,特别是一些自诉案件,判处被告人法定最低刑仍明显偏重。因此,在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如果案发前因为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被告人一怒之下失手将被害人致伤,情节明显较轻,且案发后被告人又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应从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对一些自诉案件,一般在强调当事人举证的同时,如果有必要,法院也可以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如果是邻里产生纠纷引起的伤害行为,应尽量在庭前进行调解,一方面将矛盾化解在庭前,一方面不引起邻里之间长期的隔阂。如果调解不成,对于此类案件,由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一般应从轻处罚。有一些伤害案件涉及到一些未成年人,他们思想、智力、身体各方面都不够成熟,可塑性大,容易受环境影响,容易冲动,他们一般为初犯、偶犯,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都比较悔恨,希望能有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社会、家庭教育环境比较好的情况下,应多适用缓刑,对于矫治和预防犯罪会产生积极的作用,有些伤害案件的罪犯是从犯或胁从犯,犯罪是在他人的逼迫及威吓下参与的,以致造成损害的结果,他们的悔罪心理较大,能以实际行动来表达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有的犯罪分子系自首,有的有立功表现,这说明犯罪分子有悔改之心,愿意接受教训,改正错误,并决心按受刑法处罚。像这些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而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适当多适用一些缓刑,将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的。

  同为故意伤害案件,虽然性质相同,但由于犯罪情节不同,其社会危害程度也不一样,因而处罚也应有轻有重。如有的罪犯,过去虽未受过刑事处分 ,但整日在社会上无事生非,寻畔滋事,被多次治安拘留,特别有的累犯,劣迹较深,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后很难吸取教训,如果放回社会会再次重新犯罪,因此,对于此类罪犯,应从重处罚,即使被判处拘役的,也不应适用缓刑。

  总之,在审判实践中,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时,除了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法定量刑情节以外,还需要全面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只有在综合考虑犯罪的各种因素基础上,才能最后确定判处的刑罚。

  三、对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认定与量刑

  从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和刑法学理论,故意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罪的定义和特征是明确的,即行为人基于非法损害他人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严重残疾的结果。

  在理解、认定故意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罪时,既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故意的以及是什么样的故意,又要看故意行为是不是殴打行为。是一般的殴打行为还是故意行为,故意行为是否造成了刑法规定的严重残疾的结果。对于虽出于故意,但只是一般的推拉、下压等非殴打行为,即使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因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对于只有殴打的故意,实施了一般的殴打行为,且只是造成了轻微的伤害结果,被害人因一般人能预料的原因死亡的,也就不能以故意伤害定性。只有行为人故意实施了暴力程度严重的伤害行为,造成了严重残疾的结果,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罪。伤害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作为,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伤害他人,或因治疗上需为病人截肢,或在体育运动项目中允许损害的,则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法律规定不细化,从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惩罚犯罪。理由如下:

  1、若行为人故意伤害数十人重伤,都没有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司法实践中同种数罪不并罚的惯例,法院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这明显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该规定不仅要存在结果加重罚,而且还应存在情节加重罚才能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2、根据该款规定,若行为人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造成重残疾的,也只能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为人以一般残忍手段(尚未达到立法者认定的特别残忍手段程度)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院也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造成类似罪刑不相适应的根本原因是:立法过于简单,没有考虑到情节加重犯这种情形,使罪犯逃脱应受的法律制裁,因此应规定为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一般残疾的,或者以一般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的,都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四、对轻伤伤害如何定罪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轻伤案中在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案情也形形色色,如何界定一个比较客观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现结合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提出一些意见。

  笔者认为,对轻伤害的定罪和量刑,主要应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无过错;二是被告人实施伤害的情节和手段是否严重和轻微;三是被告人事后民事赔偿的情况。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部分赔偿的好坏,可以作为对被害人量刑的一个情节。审判实践中,要把这三个因素放到具体的案件中去综合分析,以更客观的做出判决。

  下面列举几种不同情况来加以分析研究:

  1、被告人对事情的发生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不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应在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

  如齐某酒后调戏酒店女服务员,酒店老板武某出来制止时,齐某用酒瓶砸了武某头部,致武某头皮挫裂伤,经鉴定构成轻伤,直至法院一审判决前,拒不赔偿被害人损失。本案中,齐某对案件的发生负有全部的责任,且不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说明其主观恶性大,悔罪的程度不深,依法在二年至三年之间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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