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杨某故意伤害案看审查逮捕阶段证据的认定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基本案情】 2006年1月1日19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杨某回到其暂住的某路195号15栋105室家中,发现妻子赵某某不在家中,便怀疑其在外有不轨行为。当赵某某于19:30分左右回家后,杨某对其进行殴打,时间持续到22时许。次日凌晨2:30时许,
  
笔者认为,要确保“有条件批捕”案件的质量,必须要建立和健全“建议补充侦查”、“捕诉联动”、“引导取证”制度。即以捕诉联动为前提,侦监与公诉之间、上下级院之间要进行沟通协商,互通信息,认识一致。要加强对公安侦查活动的跟踪监督,公安机关要提出详细可行的侦查计划,检察机关要有补充侦查的建议引导取证;捕后经继续侦查仍不能达到审查起诉证据条件的,要建议公安机关变更逮捕强制措施或撤销逮捕决定,保证案件办理的质量。
注释
【1】损伤引起挤压综合症:机体富含肌肉的部分(大多为四肢)因长时间受挤压(例如暴力挤压)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局部循环障碍,出现肢体明显肿胀,引起缺血性坏死,急性肾功能衰竭。检案中可见于钝器打击造成大面积肌肉及深度组织损伤坏死及长时间绳索捆绑等损伤。挤压综合症一旦出现对机体损害严重,往往造成死亡。摘自: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局编:《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第90条。
【2】“有条件批捕”,是指对有严重刑事犯罪嫌疑,又不具有采取其它强制措施条件,但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尚未达到批准逮捕的标准,然而确实具备补充、完善证据的条件和可能,公安机关愿意并已有补充侦查的具体计划与方案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机关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提供证据材料。这一措施是针对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且在总结多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对进一步加大打击合力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有条件批捕”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对逮捕条件的放宽,而是一种例外,其核心是“有条件”。摘自:市人民检察院余啸波副检察长在《2004年市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胡锡庆主编:《新编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197页。
作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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