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案件(轻伤)管辖问题初探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故意伤害案件是我国城乡发案率较多的案件,尤其在农村地区,故意伤害案近几年来呈明显上升的趋势。有人作过统计,某市法院1996年审结农村伤害案件294件,1997年审结伤害案件352件,上升20%;1998年审结农村伤害案件498件,较上年又上升
  

  其一,公安机关接受控告经过审查,发现有犯罪事实,而被害人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那么如上所述,即不符合自诉案件条件,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立案侦查。

  其二,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控告后经过审查,发现有犯罪事实存在,而被害人又有证据证明的,其案件性质则属自诉案件,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只能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之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并通知控告人。对此,公安部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35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作了明确规定。 如果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均能按照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执行,轻伤害案件管辖的冲突是不难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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