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从客观方面分析。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并造成了被告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夫妻,双方因琐事经常性发生打架,在本案发生之前,并没有造成什么危害性的结果。这次打架被告人用了足以致被害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工具——剪刀来扎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造成了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之一严重结果。
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因受伤而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刘美荣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对于家庭矛盾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应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在量刑上予以区别。这类案件,被告人一般在主观恶性上、社会危害性上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相比较小。在对这类案件的量刑上应比社会上逞强斗狠、蓄意伤害类的故意伤害案件较轻。就本案,被告人刘美荣在案发后,先嘱咐其儿媳去看看其丈夫是否需要上医院,后到其姐家又嘱咐其姐去看看其丈夫的伤情。虽然其本身并没有亲自为其丈夫治疗,但从其嘱咐其儿媳、姐姐的行为可以看出其主管恶性并不大,扎伤其丈夫也是由于一时冲动,不堪忍受其丈夫的殴打所致。被告人刘美荣又具有自首的情节,应在量刑上对其减轻、从轻处罚。这样既有利于彰显社会正义,又起到惩罚犯罪之目的。更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 李惠 作者单位:省睢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