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列举几种不同情况来加以分析研究:
1、被告人对事情的发生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不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应在二年至三年之间量刑。
如齐某酒后调戏酒店女服务员,酒店老板武某出来制止时,齐某用酒瓶砸了武某头部,致武某头皮挫裂伤,经鉴定构成轻伤,直至法院一审判决前,拒不赔偿被害人损失。本案中,齐某对案件的发生负有全部的责任,且不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说明其主观恶性大,悔罪的程度不深,依法在二年至三年之间定罪量刑。
-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数量处于逐渐上升趋势的故意伤害案件,就呈现了千差万别的态势。各地在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上,特别是在量刑上也不尽一致,差别较大。本文试从司法实践中,如何对故意伤害案件进行量刑的问题,从缓刑适用标准、对具有法
2、被告人对事情的发生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无能力赔偿的,可在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
上述案件中,如齐某表示不愿意赔偿武某的损失,但无实际赔偿能力的,说明齐某的悔罪态度尚好,但实际上被害人没有得到应得的赔偿,因此,可在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
3、被告人对事情的发生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事后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员失的,但被害人不肯谅解的,可在半年至一年之间量刑。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虽然悔罪态度好,被害人的损失也及时得到了赔偿,但由于被告人对案件的发生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被害人不肯谅解,对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半年至一年之间量刑较妥。
4、被告人对事情的发生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考虑适用管制刑或者缓刑。
这种情况特指公诉案件中的轻伤害案件。虽然被告人对案件的发生负前主要责任,但考虑到由于被害人的积极赔偿行为或者其家属的自愿代为赔偿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矛盾得到了化解,因此,可适用非监禁刑予以处理,这样做会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5、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被害人没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可在半年至一年半之间量刑。
这种情况是在排除被害人在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情节的基础上来说的。因为如果是正当防卫,可不负任何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如果是防卫过当造成轻伤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以下6、7、8项亦不包括这种情形)。
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可考虑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这样做符合罪刑适应的原则。虽然被告人没有赔偿或不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量刑也不宜过重或者过长。
6、被害人对事情有发生负主要责任,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但确赔偿无能力的,可在一年以下考虑量刑。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悔罪态度好,可在上一情形的基础上再减少半年的刑期。
7、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后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可考虑拘役、管制和缓刑。
尽管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不愿意原谅被告人,但由于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被告人积极地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根据会议精神,一般应选择较轻的刑种及非监禁刑。
8、被害人对事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同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首先考虑管制、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造成的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双方的对立情绪及矛盾已得到解决,如果被告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考虑管制、缓刑等非监禁的措施;如果被告人没有在押的,可考虑免于刑事处罚,这样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当然,上述是将被告人作为一般主体进行讨论的,如果被告人具有不满18周岁、投案自首、累犯等其他法定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可在结合以上意见的基础上依法考虑其他法定情节给予定罪和量刑。
五、对同时具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故意伤害案件如何量刑。
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各种情节。包括规定刑法总则中各种共同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和规定在分则中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法定情节分为免除处罚情节,减轻处罚情节,从轻处罚情节,从重处罚情节。而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而由审判机关在实践中总结并加以适用的,对正确裁量刑罚有影响的事实情况。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对象,,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危害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影响,犯罪后的态度等。我国刑法将应从轻处罚,应当减轻处罚,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规定在同一条款中。在同时具备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案件,在量刑时究竟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很大程度上应综合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对象,行为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影响,犯罪后的态度等方面的事实情况,即取决于酌定情节,因此酌定情节对法定情节的适用具有重大的意义。
法定量刑情节是基础,酌定量刑情节是正确适用法定量刑情节的前提;酌定量刑情节只能在法定量刑情节的范围内影响到量刑的结果,而不考虑酌定量刑情节,就无法使法定量刑情节得以正确适用,二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承的,缺一不可。应当注意的是,酌定情节虽然对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和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相违背,应防止任意酌定情节超越法定量刑标准情形的出现。
[注释]
1、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2、 赵秉志《故意伤害犯罪》,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 黄享平《罪案评析》,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 陆敏《双既遂的界定》,中国政法在学出版社,2001年版。
5、 黄娜《故意伤害》,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