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侮辱罪与强制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案情]: 被告人孟某于2002年7月9日19时许,因怀疑其情妇王某某和他人有卖淫嫖娼行为,在沛县河口镇翟家饺子楼饭店的包间内吃饭时当众强行扒光王女身上的衣服对其进行羞辱,致多人围观。 [分歧]: 对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合议庭形成两种意
  

  本案中,法院将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为侮辱罪是准确的。因为在案件中,被告人因想长期独自占有其情妇王女,又于案发当日见王女和其他男人在一起,即生嫉妒、怀恨之心,为了泄愤报复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强行将王女衣服扒光,对其羞侮,其主观上是想让王女当众出丑,使其名誉扫地,而并无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另外,从犯罪对象上来看,本案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被害人和被告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达六年之久,可见被告人之所以对王女当众羞侮是有原因和背景的,而并非是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随机选择犯罪对象的。综上,被告人的行为应以侮辱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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