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追诉期的认定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学科分类】刑法总则 【关键词】遗弃罪 追诉期 继续犯 【写作年份】2001年 【正文】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的法定
  

  【学科分类】刑法总则

  【关键词】遗弃罪 追诉期 继续犯

  【写作年份】2001年

  【正文】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的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根据犯罪追诉时效的一般原理,遗弃罪的追诉期为“经过10年”(刑法第87条第2款)。即经过10年,法律就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遗弃罪又是一种典型的继续犯,即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就持续地对被害人的权利造成侵害,直至侵害行为停止。根据刑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对遗弃罪的追诉期不是从行为人的遗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而是应从遗弃行为的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

  司法实践中,许多被遗弃的人大多为年幼有残疾的儿童或年老痴呆的病人,还有一些是将病人遗弃在医院一走了之,致使被遗弃者或是因年幼、痴呆不能说清遗弃人的情况,或是医院无法找到遗弃人而使案件一拖多年。目前,国内已知遗弃行为时间最长的案件竟达27年①。由于遗弃案件拖的时间长,案件中的当事人双方,即遗弃人与被遗弃人的基本情况也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因此在遗弃罪追诉期的认定上,既需要查明遗弃行为发生时的情况,也需要查明当事人双方的目前情况,通过分析确定遗弃行为的终了日期,最后决定是否应当追诉。

  1、 遗弃人一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1) 遗弃人主动停止侵害,重新扶养被遗弃人的,其遗弃行为自重新扶养被遗弃人之日起视为终了;

  (2) 遗弃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养能力的,其遗弃行为自年老、患病失去扶养能力之日起视为终了;

  (3) 遗弃人因下岗、失去工作或患病而暂时失去扶养能力的,其遗弃行为不能视为终了,而应视为追诉期的暂时中止,待日后遗弃人再次上岗、又获工作或病愈之日起继续计算。

  2、 被遗弃人一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1) 被遗弃人在被遗弃期间死亡的,遗弃人的遗弃行为自被遗弃人死亡之日起视为终了;

  (2) 被遗弃人长大成人,或病愈复康,自身已具备了独立生活能力。此时,遗弃人不再负有扶养义务,其遗弃行为自被遗弃人具备了独立生活能力之日起视为终了;

  (3) 被遗弃人因病或因残终身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的,遗弃人则应当承担被遗弃人终身的扶养义务,直至遗弃人自身因年老、患病失去扶养能力之日起,其遗弃行为才能视为终了;

  (4) 被遗弃人被其他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所收养,且其他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与遗弃人签订收养协议并经法律程序确认的,自协议生效之日起,遗弃人不再负有扶养义务,其遗弃行为应视为终了。但这一情况只是假设,实践中尚未见到过。

  而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被遗弃人在遭遗弃后,被其他公民或社会福利机构所收养,被遗弃在医院的病人也被医院长期所照料。公民、社会福利机构及医院医务人员给予了被遗弃人人间的温暖和关爱,使被遗弃人受伤的心灵得到了抚慰,并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或恢复健康。但也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遗弃人没有发生死亡等严重后果,就无须再追究遗弃人的刑事责任。②笔者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包括抚养、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非经法律确认,不得转让或者免除。公民、社会福利机构及医院医务人员对被遗弃人的无私奉献精神,应当为社会所弘扬,但并不能替代和免除遗弃人的法律义务,更不能成为遗弃人的遗弃理由。

  在确认遗弃罪的追诉期时,应当仔细分析遗弃人与被遗弃人双方已经发生变化了的情况,最终确定遗弃人的遗弃行为是否已过追诉期限。对于仍在追诉期限内的,应当追究遗弃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① 钟鹭:《救人救出大难题》,青年报2000年3月8日,第9版。 ② 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819页。

  任彦君

  【学科分类】民法分则

  【出处】《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

  【摘要】近年来出现的新型遗弃行为,使我国刑法中的遗弃罪立法面临新的挑战。是遵从立法原意,还是做出客观解释,使之适应社会发展,存在争议。本文拟以客观解释方法为路径来阐述扶养义务的范围,以及遗弃罪主体的界定。

  The new abandonment behavior appeared in recent years caused theabandonment crime in our criminal law faced with the new challenge. There is adispute of complying with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legislation, or making theobjective interpretation.This article argue the scope of nurture duty with theway of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as well as the subject of abandonment crime.

  【关键词】遗弃罪;扶养义务;主观解释;客观解释

  abandonmentcrime nurture duty interpretation subjectively interpretation objectively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一、一则案例判决引发的关于抚养义务的争论

  案情:1996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刘某、田某、沙某、于某,在乌鲁木齐市精神病福利院院长王某的指派下,安排该院工作人员将精神病福利院的28名“三无”(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公费病人遗弃在省及昌吉附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田某、沙某、于某身为福利院工作人员,对依赖于福利院生存、求助的“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公费病人,负有特定的扶养义务,应当依据其各自职责,积极履行其监管、扶养义务,而不应该将被抚养的28名病人遗弃,拒绝监管和扶养。被告人刘某、田某、沙某、于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我国刑法中关于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构成了遗弃罪,应予惩处。因此,对王某等人分别判处刑罚。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理由与一审相同。 [i]

  对于这个案件,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对本案是否定罪,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的扶养义务。一种观点认为,从我国刑法第261条规定的精神看,该条中所指的扶养义务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亲属间的法定义务,也包括职业道德、职责所要求必须履行的扶养义务。因为因为刑法只是明确了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其他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而并没有明确必须是有法律上扶养义务的人实施此种行为才构成本罪。因此,从刑法第261条的立法精神来看,依特定的职业道德和指责应当对特定的对象履行救助职责而不履行的行为人,也可以构成遗弃罪的特殊主体。 [ii]另一种观点认为,抚养是一个婚姻家庭法中的专门术语,能否将之作泛化理解大可质疑。在婚姻家庭法中,扶养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指一定范围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