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酒后结识两女子 宾馆持刀性侵获徒刑

时间:2014-11-17 12:52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两男子酒后通过他人刚认识两女子,便赶至两女子临时居住的旅社房间内提出发生性关系,其中一女子躲到卫生间报警而躲过了一劫。近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韩某、许某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四年六个月。 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
  

 两男子酒后通过他人刚认识两女子,便赶至两女子临时居住的旅社房间内提出发生性关系,其中一女子躲到卫生间报警而躲过了一劫。近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韩某、许某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四年六个月。

  2011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韩某、许某酒后通过他人认识黄某、严某。当晚,被告人韩某、许某二人为了与黄、严二女发生性关系而赶至黄某、严某所在的盐城市某旅社的房间内,分别向黄、严二人提出发生性关系,二女均不同意。被告人韩某称要拿刀出来,黄、严二女不敢反抗,严某被迫同意和被告人许某发生性关系;黄某提出上厕所并躲进卫生间报警,被告人韩某则一直在卫生间门口威胁、催促黄快出来。被告人许某将严某抱至另一房间内欲实施奸淫,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果。后被告人许某又单独将严某带至另一招待所对严实施奸淫。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许某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许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韩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基本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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