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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法律思考

时间:2011-05-11 17:29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摘要」 审查 起诉 阶段实行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开、公正、充分地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逐步解决当前典型的三难问题,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更好平衡控辩关系,充分发挥公诉
  

  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适应新的诉讼制度,摆脱职权主义审判方式所作的具有改革意义的新规定,说明我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初步确立了证据开示的机制。然而,就实现证据开示的目的、保障诉讼的公正和效率以及法律条款本身应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等技术特性而言,这些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证据开示范围、场所和义务的模糊性;二是证据开示程序的片面性;三是证据开示时段的局限性。

  目前学理界普遍达成的共识是,虽然我国已经一定程度上确立了证据开示机制,但由于缺乏正式的证据开示制度和配套法规以及法律条文本身存在的技术缺陷等问题,证据开示的作用并没有效发挥,实践中也存在操作上的困难。为体现诉讼民主精神、符合诉讼规则、提高诉讼效率以及符合国际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趋势,建立正式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是当前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必须加以考虑的内容。其主要观点是在控方提起公诉后至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前,由人民法院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展示。但笔者认为,此阶段实施的刑事证据开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律师诸如办刑事案“三难”、不起诉制度的有效实施、避免采信非法证据、杜绝刑讯逼供以及推行辩诉交易制度等问题。有鉴如此,笔者主张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实行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二、关于构建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立法建议与学理诠释

  为了更好地确立适合我国国情与司法实践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有效地发挥刑事证据开示的作用,笔者认为,借鉴国外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在修改刑诉法时,应增设“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证据材料”等内容,以此为基础,形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开示内容的规定及制度的构建,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

  1、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开示内涵的界定。

  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证据开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之间,依照一定程序和原则,进行刑事案件证据交换或展示的活动。

  2、关于证据开示应当贯彻的主要原则。

  ⑴依法开示原则。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开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关于证据开示的规定,不允许违背法律而自行决定或强迫对方开示证据。不得利用证据开示,互相串通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⑵全面开示原则。指控辩双方依照法律要求将已方获取的证据材料全面开示给对方,但在检察机关的证据涉及公共利益、辩护律师的证据属于指控证据的,应以例外规则免除双方开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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