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不对等开示原则。它是指控辩双方在开示责任上不应对等,控方要比辩方承担更大的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依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的义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有责任指控犯罪、还应对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履行监督职责。将依职权所收集的证据向律师开示,是依职责对控方所提出的必然要求。而辩护律师的职责仅是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限其刑事处罚的材料和意见,如要律师全部对等地开示,无异于承担了部分指控证明义务,而这是有违律师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