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出于对犯罪的痛恨,在其陈述中可能夸大犯罪的严重程度,渲染某些证明犯罪嫌疑人罪重的情节或者避而不谈某些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的情节,从而造成其陈述的片面性。
(4)有些被害人特别是强奸等性犯罪的受害妇女,由于害羞或其他原因,也可能提供不真实的情况,从而造成其掩盖了真正的犯罪行为。
由于实际存在着上述可能造成被害人陈述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的因素,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必须慎重,不能偏听偏信。要深入实际,认真调查,要着重了解他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以及他感受案件事实的主观、客观条件。同时,又要仔细分析,研究被害人陈述本身是否存在矛盾、疑点或不合情理的地方,还必须把被害人陈述同案内其他证据互相比较,以确定被害人陈述是否同其他证据一致。如有矛盾,就要进一步调查了解,解决矛盾,以证实被害人的陈述是否真实。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处于将要受到法律惩罚的对象,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惩罚或者对抗审判等,心理因素就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更可能具有虚假性。这就要求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作为重点来审查判断。
(1)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如何取得的,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2)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要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要具体分析供述和辩解之间有无矛盾,供述、辩解本身前后有无矛盾,此次供述、辩解同另一次供述、辩解之间有无矛盾,是一直供认不讳,还是时供时翻。在审查共同犯罪案件时,还要分析各个共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否一致,如有矛盾,就要具体分析产生矛盾的原因。
(3)还必须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同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对照、分析。
只有通过反复查证、核对,具有充分根据确认犯罪嫌疑人口供是真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5、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应审查下列情况:
(1)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真实;
(2)鉴定时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进行分析鉴定的技术设备条件是否完善;
(3)鉴定人是否了解为保证鉴定的正确所必须了解的案件情况;
(4)鉴定人的技术、知识水平是否能胜任该项鉴定工作;
(5)鉴定人同犯罪嫌疑人有无利害关系,鉴定人有无受到同犯罪嫌疑人有密切关系或敌对关系的人的威胁、利诱而作虚假鉴定的可能性。
审查判断鉴定结论,应把鉴定结论同案件内其他证据加以比较、印证,如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发生矛盾,在必要和可能时,应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