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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非法讨债不应以侵犯财产罪定罪——陈帮蓉涉嫌抢劫宣告无罪

时间:2011-05-12 13:3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因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而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债务人的财物,用以抵偿债务的,一般不应以侵 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如果其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帮蓉无罪。

    四、评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债权人为讨还债务,采取胁迫或者暴力手段,当场强行占有债务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存有争议。由于债权人是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并当场获取了债务人的财物,其行为特征与抢劫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两者具有本质的区别。抢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 的,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当场非法占有该财物的行为,侵害的是双重客体,既侵害他人财产权利,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只有具备上述主、客观要 件,同时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才能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需要强调的是,抢劫罪属于,其主观上具有的非法占有目的,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 占有财物所采取的手段是非法的,更重要的是行为人与财物之间的占有关系本身就是非法的,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将属于他人所有或者合法持有的财物占为己有。 因借贷或者其他财产纠纷,债权人为了讨还债务,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占有债务人的财物,用以抵偿债务的,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在性质上是不同 的。从民事上讲,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债权人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要债务,虽然手段不合 法,但毕竟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或者为了挽回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主观上不具有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属于他人所有或者合法持有的财物 占为己有的犯意,也就是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一般也不会造成债务人债务以外的财产损失。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此类行为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 罚,一般也不应以其他侵犯财产类犯罪定罪处罚。如果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所采取的暴力或者其他手段,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导致对方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定罪处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陈帮蓉与史可蓉之间确实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史可蓉长期拖欠陈帮蓉虫草货款78万元,且在此后的两年时间内下落不明。陈帮蓉发现史可蓉仍 在做虫草生意后,即设计诱使其前来交易,采取以语言相威胁并打两耳光的不合法手段,当场强行占有史可蓉等人随身携带的钱款,用于抵偿史可蓉所欠债务。陈帮 蓉当场书写“收到人民币55万元”的收据并强迫史可蓉书写“欠陈帮蓉款人民币23万元”的欠条,表明陈帮蓉上述行为的目的仅是追讨其合法的债务,不具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对于陈帮蓉的行为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强行追讨债务过程中,陈帮蓉对史可蓉采取的语言威胁和打两耳光的手段,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侵 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但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陈帮蓉无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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