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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青少年侵犯财产罪的特点、原因适用法律的现状及对策

时间:2011-05-12 13:3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就侵犯财产罪明确罗列了14个条款12个罪名。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所占比例较大。根据某县院今 年度所受理的刑事案件统计,涉嫌侵犯财产罪的有86人,约占总受理数的40.5%,而青少年犯该罪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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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表现在:&@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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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罚代刑”的判决结果普遍适用于侵犯财产罪,对青少年本身又是一个沉重的包袱。根据对某县法院就侵犯财产罪判决结果进行统计,90%以上均科以 罚金刑,而对青少年犯该罪的判决比例则更高,在92%左右。据调查,判决前实际缴纳了罚金的,在同一种犯罪、一种量刑幅度下,其主刑普遍比没有缴纳罚金的 要低,可见,自由裁量权在某些时候也会成为一种交易的手段,然而根据青少年实际情况看,他们不可能有相当的经济收入与个人财产,对青少年科以罚金刑,显然 不符合社会现实。一些青少年可能因为“又打又罚”,从此背上沉重的包袱,跌下深渊。根据调查发现,青少年犯侵犯财产罪后,相当的罚金是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 缴纳,这无异于是由其亲属或监护人代其受罚,在一定程度上也违背了“罪责相适应”的立法原则。!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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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侵犯财产罪适用“以罚减刑”,会使青少年的意识取向产生错觉。侵犯财产罪的分子,大都是在“利欲”的驱动下为所欲为,对其普遍适用罚 金,似乎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很合情合理合法。可是,罚金一旦成为某些法官量刑的标尺之后,其不良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如我们在审查一起共同抢 劫罪案时,发现同是主犯,第一被告人的主刑期却比第二被告人的少一年,据说是因为第一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而实际上,只不过是第一被告人已缴纳了罚金。这种 现象无疑给被告人一种错误的理解:即犯下该罪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只要有钱就行。更有个案,法官明确表示:只要交钱,就能判缓刑。可见,法在某些素质极低 的执法者手中成了一桩交易的砝码。于是,玩世不恭者,事后更会变本加厉,从社会上“捞”回自己“损失”,从而形成误导,有可能会使他们重蹈覆辙。这是刑法 就该罪的立法精神所不愿见到的。R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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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味地在侵犯财产罪领域对青少年适用罚金刑,极大地损毁法律的尊严。如前所述“以罚代刑”、“以罚减刑”的不良现象,本身就是对刑法的亵渎。目 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侵犯财产罪的人犯,其个人或家庭经济现状确实匮乏,对他们科以罚金,无疑是“纸上谈兵”,自然也就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这必然损害法律的 严肃性。9V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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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策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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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青少年在侵犯财产犯罪领域内的特点、原因以及适用法律的误区,有必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21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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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教育为主导,预防是关键。对青少年犯罪必须采取预防为主方针,而加强教育则是预防的根本措施,家庭与学校教育又是对青少年实施教育的重要步骤。而 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实施综合治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社会整体环境,又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中之重。针对青少年在侵犯财产罪领域可能出现的苗 头,我们首先应在舆论环境上加大宣传,从历史的、社会的角度弘扬艰苦朴素的优良革命传统,着重从思想上培育他们自力更生、劳动光荣的传统美德,逐步树立正 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其次,构筑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线,下大力气净化文化、生活、工作等环境,及时把握青少年的思想动态,努力根除他们爱 慕虚荣,讲吃穿、好攀比的陋习,从而从行为上解决他们迈向犯罪的诱导因素;更重要的,要加强法制教育,使青少年从小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 惯,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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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惩罚治标,挽救求本。从现行的立法角度出发,在侵犯财产罪领域,我们必须寻求一条行之有效的治理青少年犯罪的途径。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部 门对青少年犯罪治理精神的片面理解,导致治理路线误入歧途,严重损毁法律的尊严,给预防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带来了副作用。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 强法律监督,而详实、及时的司法解释,不但能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时也给法律监督提供有力的依据。如在侵犯财产罪领域,一是规范“双罚”制标准。 对部分青少年犯盗窃、抢劫、诈骗等贪利,甚至是累犯、惯犯、团伙犯罪的,为了从主观上矫治他们的恶习,主张实行“双罚制”,即就其所犯罪行依法判处 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同时,应当并处罚金;但是其个人或家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应慎重考虑。二是规范“低调处理”标准。对部分青少年在该领域内系初犯、偶犯 或被教唆犯,且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能真正重新做人的,应当采取挽救的措施,依法判处,“罚当其罪”,以最低限度的标准进行调整。同时,应加强司法队伍的 整体素质建设,集中教育整顿,努力提高司法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司法干警的执法水平,对那些枉法裁判、以权谋私的干警,要 追究相应责任以净化司法环境,确保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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