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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车辆发动机的行为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

时间:2011-05-12 13:3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案 情:邱某下岗后,购买了一辆中巴小客车从事客运。营运过程中,邱某认为另一中巴司机王某经常抢自己的客源,遂想搞垮对手。邱与儿子、邹某商议,决定由儿 子、邹某兑白糖水秘密倒入王某客车的发动机机油箱内,损坏
  

案 情:邱某下岗后,购买了一辆中巴小客车从事客运。营运过程中,邱某认为另一中巴司机王某经常抢自己的客源,遂想搞垮对手。邱与儿子、邹某商议,决定由儿 子、邹某兑白糖水秘密倒入王某客车的发动机机油箱内,损坏其车辆。次日,王某行驶的中巴车多次熄火、抛锚,导致发动机、变速器等损坏,造成经济损失几千 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邱某认为王某抢了自已的客源,商议对策后,故意将白糖水倒入正在使用的中巴客车发动机的机油箱内,目的是想使发动机损坏,三人的行为符合的构成要件,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邱某等三人的行为使正在从事客运过程中的客车,多次熄火、抛锚,最终导致发动机等损坏,足以危害交通安全,已具有毁坏危险的后果,是行为犯,应定。

第三种意见认为:邱某等人在从事客运过程中,嫉妒同行抢了客源,影响了自已生意,为搞垮竞争对手,明知发动机机油箱中倒入白糖水,会使发动机损坏而实施了该行为,影响了王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符合的构成要件,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邱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两罪在主 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实施行为的方法、手段和破坏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是相似的。两罪的区别在于,其一,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生产经营 罪侵犯的客体是各种经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破坏交通工具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其 二,在客观方面,破坏的对象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行为人破坏的对象,必须是与各种经济单位的经营活动有着直接联系的机器设备、耕畜等,范围比较广泛。破坏 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其破坏程度要达到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因此区分两罪的最重要的标志是,是否足以危及交通 安全。本案的情况是,王某的车辆虽然在营运,邱某等人倒白糖水于发动机机油箱内通过机械运转,逐步造成了发动机的损坏,而不是车辆的重要部位和机件,虽影 响了正常行驶,但不致于造成车辆发生倾覆、完全毁坏危险,危及交通安全,显然不符合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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