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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权赔偿金的计算

时间:2011-05-12 13:36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侵犯财产权赔偿金的计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侵犯财产权赔偿金的计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追缴、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
  (一)保全、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
  (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
  (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四)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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