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内容摘要」由于立法上的对不作为犯罪的规则过于原则,对于先行行为如何判断、作为义务的界定及因果关系的判别等基础概念,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争议。本文结合一典型案例,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先
  

  2、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理论基础。

  a、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行为主体先行实施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行为主体就应承担消除他能够消除的危险的义务。这是古往今来,各国法律通行不变的法律逻辑,概莫能外。有的学者指出,先行行为之所以被作为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并非仅仅因为是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经验的结论,更主要是由于它是法律行为。④但是,仅此是不够的,法律行为不会必然引发刑事责任。先行行为之作为义务的根据,更在于该行为与其后所产生的危害结果的关联性。唯有从这种关联性出发,才能正确地解释先行行为确定为不作为义务根据的原因。⑤关联性,也就是因果关系的问题,因此,行为主体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在于其对自己选择的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

  b、刑法保护机能的自发要求。如果行为主体能阻止而不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就会给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故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刑法必然要求行为主体负有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⑥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与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相联系,因此,两者所依循的规范也不相同。通常认为,在每一个禁止规范中,都隐含有期待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规范,在每一个命令规范中,都隐含有禁止不为一定行为的禁止规范。对于刑法条文体现的禁止规范,行为主体负有不得为一定行为的不作为义务,从此又演绎出因自己行为致出现损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时,当进行防止的命令规范,行为主体负有防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所以,作为犯罪仅违反了禁止性规范,而不作为行为主体能够防止却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不仅违反了禁止规范要求的不作为义务,而且违反了命令规范要求的作为义务。因此,先行行为成为引起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责任是刑事法律的内在要求。

  3、先行行为的界定。界定先行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方面要件,其一为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主体本人的行为,这也是罪责自负的必然要求。其二为必须具有特定危险状态的存在,这是成立先行行为必备的客观要件。其三为先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所谓特定危险状态,是先行行为所蕴含的足以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实际损害的一种现实可能性。如何界定这种危险状态是确定先行行为的核心和关键, “如果以抽象的危险为已足者,则其范围似嫌过广,且有与将不纯正不作为犯评价为同等(同价值性),应以具有一定的条件为限,以避免有过分的扩张处罚范围之旨趣相违背,故应从严解,认为限定于‘迫切’及‘具体危险’之情形为当”⑦它具备以下四方面特征:a.危害状态所将侵害的法益为刑法法益。并非任何法益受到侵害就成为先行行为的危险状态,而是只有对需要利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刑罚方法加以保护的法益处于遭受损害的威胁,才是先行行为的危险状态。b.这种危险状态具有侵害的现实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可以依据具体的事实、根据一定的因果关系和经验法则通过判断推理将事实状态描述出来的客观实在,若行为主体不及时采取作为措施予以阻却,则从事态发展规律而言,发生危害结果是确定无疑的。c.这种危险状态未经刑法评价。先行行为的危险状态作为引起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结果的危险状态,必须是一种客观中立的行为事实,是尚未经规范评判的事实状态。因为当行为主体实施某一行为造成某种已被刑法所否定的危险状态时,如果自动防止危险状态的发生,则是减免刑罚的理由;如果没有防止实际危害的发生,则负既遂犯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防止更严重的实害结果发生,则负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并不因此而引起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也不发生不纯正不作为犯成立与否的问题⑧。d.这种危险状态具有具体的紧迫性。危险状态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已经发生并正在持续,能够迅速造成危险后果。

  三、不作为与犯罪结果因果关系的确定

  可以肯定的是,判断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标准与判断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标准应当一致,因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只是具体表现形态有异于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其有无、存否之认定,并不因此而有特别之处。因此,研究判断不作为因果关系的标准,首要的仍是在总体上如何合理地确立刑法因果关系之判断标准,第二步才是将其运用于不作为犯罪当中。

  在19世纪初的大陆法系刑法学中,对不作为犯的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无不能产生有”的自然行为论是束缚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一个因素。有的观点认为,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是一种拟制的因果关系。这种看法否认了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实质上否认了不作为犯罪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为作为的原因力就在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至引起了危害结果的发生。⑨

  由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具有不同于其他情形的特殊性,在认定由此而构成的不作为时,也应当充分关注先行行为与由此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理解不作为的原因力,应当坚持刑法因果关系共性特征的原理的基础上注重社会生活的逻辑观念,从以下几方面理解。a.外观上看起来,危害后果似乎不是行为主体的先行行为直接所致,因此,不作为原因力具有隐藏性。b.在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中,危害结果的发生有其包括不作为行为在内的一切条件作用的可能性,而属于没有改变现状的因素普遍而复杂,具有不确定性,由此也决定了不作为原因力的不特定性。b.若行为主体不履行作为义务,由行为主体先行行为、他人行为或自然事件整合的合力决定了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行为主体不作为本身不会单独引起这一危害结果,而依赖于这几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具有依赖性。正如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在应当履行作为义务时,侯某某自杀危险正在进行,被告人不作为行为与这一危险事实进程的结合,才造成危害后果。

  结论:

  对本案来说,1、朱某打人的行为是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本案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侯某某虽无法律上、职务上的关系,但是因被告人打人行为而一气之下喝剧毒农药,产生了足以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可能性,侯某某自杀身亡的实际损害是由朱某的行为所引的侯某喝药的危险状态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朱某不中断该因果锁链,引起了侯某某喝药自杀的严重危害后果,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朱某打人并指责的举动,侯某某决不会自杀身亡,两者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内在逻辑性,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乃朱某负特定义务的客观基础。因此,朱某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状态能够排他性地支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果进程,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高度盖然性、紧迫性以及具体性,能够成立刑法中的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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