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故意杀人理论综述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摘 要:不作为犯罪作为刑法理论界研究的一个重点课题,在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也是一个难点。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作为一种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认定起来就更为困难。本文在综合目前我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否仅为刑法规定的义务?在理论上曾有人持肯定的观点。但现今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且也应当包括民法、经济法、法、诉讼法、行政法规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为作为义务的根据。基于上述分析,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并经由刑法认可或要求的作为义务。
  (二)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主体由于担任某项或者从事某种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的一定作为义务。在不真正不作为中,其作为义务通常是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是以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所担任的职务为前提,并由本单位、本行业的主管部门所通过的职责守则、条例等形式加以规定。因此,因不履行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而构成犯罪的,应当仅限于行为人在执行职务时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医生救护病人,消防队员灭火等。
  (三)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所谓法律行为,即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既能产生某种权利,又能引起一定的法律义务, 因此基于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也是不作为行为的法律义务的一种。现阶段,产生作为义务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合同行为和自愿行为两种。当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危害时,这一义务便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而自愿行为与合同行为一样,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果行为人不履行其自愿承担的义务, 由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先行行为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呢?理论上对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行为、是否限于有责行为、是否限于作为,以及犯罪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存在较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并不限于违法、有责行为,也不限于作为,但合法、正当行为与不作为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又不可一概而论,而要具体分析。犯罪行为能否引起作为义务,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总的来说,认定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杜绝不正当的扩大作为义务的范畴。犯罪是一种性质恶劣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与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联系在一起,因此我认为在认定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时应坚持轻判轻罚的原则。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大学 《刑事法专论》 中国方正出版社 1998年版 第740页
 {2} 高铭喧 《中国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9年版 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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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康德 《法哲学》 法律出版社 199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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