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是故意杀人还是投放危险物质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作 者: 赵子钦 来 源: 中国法院网 内 容: 案情: 被告人王某平时一直因为其坡地被放荆棘阻拦等原因而对邻居方某某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03年7月5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趁其邻居厨房不上锁且无人之机,拿一瓶液体毒鼠药窜入其邻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刑法分则114条规定的是危险犯,115条的是结果加重犯。114条规定,只要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造成某种危险状态,即构成既遂,115条规定,危险行为造成了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的,则相对于114条加重处罚。至于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具体数额现无规定,有待立法和司法解释。

    (六)如果本案不承认主观上被告人存在两种故意,则可能导致主客观矛盾。如上所述,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主观上只认定被告持杀人的故意,,则与行为的客观方面的性质相矛盾。故只能在只有被告供述的情况下依“罪过必须表现在客观行为中”的论断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推认被告有两种主观故意,然后结合客观行为的性质认定其中一种。故“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人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应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张明楷著《刑法学》[下]第694页)

    (七)上面谈了本案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行为的性质,本案被告人客观上是否还存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和后果,存在故意杀人的客观要件和客体的可能性,从而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值得研究。如果这样,则构成刑法学上的一罪与多罪,笔者倾向于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罪,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张明楷著《刑法学》[上]第322--323页),应从一重处。本案故意杀人与投放危险物质均可判死刑,且刑法分则量刑的刑种和幅度相同,只不过顺序相反,一个是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个顺序相反。但危害公共安全罪排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前,是重罪,故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作者单位:广西省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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