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行为程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绑架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完成了绑架行为就属于犯罪既遂,行为人是否提出勒索财物的要求或其他不法要求,其犯罪目的是否得逞在所不问。虽然绑架行为实施程度对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实质影响,但其对绑架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有着直接的影响。实践中,有的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提出了勒赎要求并得逞,有的行为人绑架他人后尚未提出勒赎要求即被警方抓获,有的行为人将他人绑架后又幡然悔悟主动释放了被绑架人。显然,行为人绑架他人后是否进一步勒索财物特别是否主动释放了被绑架人,对绑架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有着重要影响。
除上述要素以外,实施绑架犯罪的时间、地点以及环境条件不同,也会对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产生影响。如,在自然灾害期间实施绑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要高于平时。这些都是评判绑架罪罪质轻重需要考虑的因素。
但需要指出的是,绑架人与被绑架人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被绑架人之前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并不是独立的影响绑架罪罪质轻重的事实因素,它只能对判断绑架人绑架故意、目的与动机的程度起一定的参考作用,司法实践中不宜过于强调这些事实因素在判断绑架罪“情节较轻”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