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绑架罪的几个问题——兼与肖中华同志商榷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内容提要」肖中华同志有关绑架罪的几个观点值得商榷。绑架罪在客观要件方面,不应是复合行为,而应为单一行为;在主体要件方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绑架罪,即使是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也不应负刑事责任,不能定绑架罪
  

  在我国刑法中,诸如刑法第239 条绑架罪规定的把一罪作为另一罪量刑从重处罚情节的类型,尚有抢劫罪、强奸罪等罪(这些犯罪中的致人重伤、死亡的均不单独定罪)。此种规定的立法价值在于:对于解决一罪与数罪的复杂犯罪形态,方便诉讼,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在实施绑架、抢劫、强奸等犯罪行为的同时,常常伴随着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后果发生。对此情形,要辨清或证明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往往比较困难;而直接规定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作为一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则显得非常简便易行,同时也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纷争。除此之外,该规定还避免了刑罚结果的不一致现象,从而体现出公正的刑罚目的观。

  孟庆华,男,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参考文献」

  [1]肖中华。绑架罪略论[J]。山东法学,1999,(5)

  [2]孙光骏,李希慧。论绑架勒索罪的几个问题[J ]。 法学评论,1998,(1)。

  [3]杨敦先,张成法。刑法的修改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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