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绑架罪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2004-1-9 【大 中
  

    此外,在区分绑架罪与抢劫罪时还要注意,对于行为人抢劫未逞,又将被害人劫持而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四、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绑架他人“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在实施绑架中,因绑架、虐待等行为过失造成被绑架人(自然也包括被偷盗的婴幼儿)死亡的,以及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都只定绑架罪一罪,对故意杀人行为不另行定罪。由于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包括勒索财物或提出不法要求在内,因此对行为人实行绑架后因勒索未逞或不法要求得不到满足而杀害被绑架人(俗称“撕票”)的,应视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绑架行为实行这前就杀害他人,尔后以死者为“人质”谎称其仍活着而向死者的近亲属勒索财物、提出不法要求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239条未对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如何定罪作出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举重以明轻,依立法精神,对这种情况自然也应定绑架罪一罪,而不必另行定故意伤害罪。何况,即使在绑架中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死亡的,也在刑法第239条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范围之内。另外,刑法第239条没有对致使被绑架人的监护人、保护人或在场人等死亡或杀害这些人的情况如何适用法律作规定。在笔者看来,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因被绑架人的监护人、保护人或其他在场人反抗等原因,行为人为排除阻碍而故意伤害上述人员致死或故意杀害上述人员的,应当按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肖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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