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赖立庭的委托,担任其故意伤害案的刑事辩护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对现场进行仔细的观察,认真研究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分析证人证词。现在又参加了庭审活动。使我对本案
  

  2、是在防卫的时间上,被告赖立庭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赖立庭在出乎意料的情况下遭受到甘宝玉上前实施暴力、抓下阴的突然袭击。致使赖立庭人身生命安全遭受正在进行之中的严重威胁的时间上,所采取仅仅一次用手拨倒甘宝玉的行为。在这受到直接紧急危险侵害的时刻,其采取这一措施并无不当。说明赖立庭防卫时机是十分适时的。

  3、在防卫的对象和行为上,赖立庭是针对正在进行不法暴力侵害者甘宝玉本人,被告赖立庭为了保障自身的人身生命健康安全,赖立庭采用手拨这样的防卫措施,如果是造成不法侵害人甘宝玉的这种伤害后果,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

  1)赖立庭没有跟甘宝玉斗殴;

  2)甘宝玉的伤不是赖立庭所致;

  3)即使甘宝玉的伤是在跌倒时致伤,依据《刑法》规定,赖立庭是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检察机关对所认定的赖立庭致伤甘宝玉的事实错误,认定赖立庭致伤甘宝玉的行为不明确,起诉赖立庭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所以,检察机关指控赖立庭“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成立。根据《刑法》第162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1、宣告赖立庭无罪;2、赖立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谢谢!

  委托辩护人:邓光华

  二OO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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