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处罚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推荐阅读: 侮辱罪 侮辱罪处罚 侮辱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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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侮辱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同时规定,犯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告诉才处理”,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本法之所以侮辱罪要告诉才处理,是考虑到侮辱行为大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邻居、同事之间或日常生活之中,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多数场合下可以通过调解等缓和力式来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到侮辱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而提起诉讼,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需要指出:“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告诉不构成犯罪,而是说不告诉对这种犯罪就不提起诉讼。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是指侮辱行为引起了被害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身亡等后果,被害人无法告诉或失去告诉能力的情况。“危害国家利益”,是指侮辱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使节等特定对象,既损害被害人个体的名誉,又危害到国家利益的情况。

  在制度方面,反洗钱法通过后,中国人民银行对2003年发布的三个反洗钱规章进行了修订,相继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颁布了四个新的反洗钱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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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中洗钱罪解释

  在组织机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成立了反洗钱局,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形成了覆盖全国金融业的监测网络。

  在制度方面,反洗钱法通过后,中国人民银行对2003年发布的三个反洗钱规章进行了修订,相继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颁布了四个新的反洗钱规章。

  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已经签署并批准联合国通过的所有与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有关的国家公约,积极参加反洗钱国际组织的活动,成为欧亚反洗钱组织成员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式成员,目前已与10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签署了反洗钱反恐融资金融情报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协议。

  协助侦查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328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约537.2亿元;

  协助侦查机关破获涉嫌洗钱案件89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288亿元;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案件8127起,追究刑事责任13809人……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公布的2007年中国反洗钱报告中披露的数字,让人触目惊心。

  从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洗钱罪,到刑法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和反洗钱法公布,直至正在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单位犯罪”,专家认为,这些信号都表明,反洗钱法网正在一步一步收紧。

  增加单位犯罪弥补法律漏洞

  增加单位犯罪,是“弥补漏洞之举”。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均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据专家介绍,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这类犯罪有些是单位实施的,建议增加单位犯本罪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反洗钱措施。

  因此,此次刑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了解,现行刑法在打击洗钱行为上有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央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而第三百一十二条没有单位犯罪,这就为有些单位的洗钱行为留下了空间,从逻辑关系上讲应该弥补。另外,这也是中国在加入国际权威反洗钱组织时所承诺的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的措施。

  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司法机关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理解也有两个误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透露说:“一种做法是: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犯罪,那就谁也不追究了;另一种做法是按犯罪处理,但追究的是自然人,没有追究单位犯罪。”他认为,增加单位犯罪,对反洗钱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据介绍,按照目前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上游犯罪有七类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可以追究洗钱罪,洗钱罪涵盖不了的洗钱行为,适用第三百一十二条。

  据最新公布的2007年反洗钱报告统计,从破获洗钱案件分析,涉及的上游犯罪为七类犯罪的占70.8%,七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占29.2%,这29.2%的犯罪被追究的都将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虽然其中有多少是单位犯罪,央行没有统计,但这一条无疑也是打击洗钱行为的利器。

  不法分子自身洗钱能否追究

  除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外,业内人士认为,不法分子自身洗钱不被追究,不利于社会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刑法应予以完善。

  自2005年以来,虽然各级人民法院每年结案的各类洗钱犯罪案件增加了1000起左右,但以贪污贿赂为上游犯罪的洗钱罪案件,直至今年8月才出现首例。

  市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在短短的7年中,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高达2226万余元。他受贿所得的绝大部分均交由妻子付尚芳处理,而付尚芳在明知此款系晏大彬受贿所得的情况下,仍为其隐瞒、掩饰款项的性质和来源,且将其中943万元用于购置房产、储蓄理财等。

  200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付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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