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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 一
                       第二十六节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in罪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yin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yin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yin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yin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yin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五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yin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五十一条 【轻处、重处特别规定】卖yin嫖娼活动未得逞,轻处40%。

  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yin的,重处10%。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yin的,重处20%。

  按人数计算量刑格与按次数计算量刑格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第二十七节 贪污、受贿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个人贪污或受贿不足5 000元,情节严重的,贪污或受贿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

  个人贪污或受贿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处拘役刑。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犯罪情节严重的,以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索贿的重处规定】索贿的,比照受贿重处10%。

  第一百五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3次以上,且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未退出的;

  (四)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五)因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六)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缓刑的。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适用减轻处罚后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除因特殊情形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有二个以上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八节 挪用公款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3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8 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20万元不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挪用特定款项的重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或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处10%。

  第一百六十一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公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从中谋取利益在5万元以上的;

  (四)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五)未退赃款在3万元以上的;

  (六)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七)给单位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九节   玩忽职守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一)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三) 徇si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七)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 徇si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si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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