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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 一
    (四)逃逸致人死亡,同时出现其他后果,对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适用前二条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自首轻处的特别规则】交通肇事自首的,轻处15%。 

  第五十五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对基准刑为四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根据个案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合议庭(独任庭)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五十六条 【缓刑适用但书】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 

  (二)曾因交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逃逸的; 

  (四)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两个以上特殊违章情节的(经报请院长批准的除外)。 

  本项所指特殊违章情节是指: 

  (1)酒后、吸食du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第三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五十七条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7万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7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8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五十八条 【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销售金额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7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五十九条 【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销售金额5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2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六十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累犯; 

  (二)曾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四)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未予赔偿的; 

  (五)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第四节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 

  第六十一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每减少1.5万元,刑期减少六个月。 

  第六十二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职务侵占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数额2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六十三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3次以上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未退清赃款的; 

  (四)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五)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第五节 出售、购买、运输jia币罪 

  第六十四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出售、购买、运输jia币4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不满5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六十五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出售、购买、运输jia币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不满20万元的,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六十六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出售、购买、运输jia币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年。              第六节持有、使用jia币罪 

  第六十七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持有、使用jia币4 000元以上不满6 000元,基准刑为罚金刑; 

  6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  六个月,以上不满5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六十八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持有、使用jia币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六十九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持有、使用jia币数额为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年。 

        第七节    

  第七十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二)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七十一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七十二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 

  (一)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二)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七十三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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