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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 一
    (四)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第八节   贷款诈骗罪 

  第七十四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七十五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贷款诈骗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贷款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⑵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⑶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⑷提供虚假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⑸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二)贷款诈骗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七十六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贷款诈骗16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贷款诈骗16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⑵携带贷款逃跑的; 

  ⑶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二)贷款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前项情形之一,刑期增加一年。 

第十节   合同诈骗罪 

  第八十一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八十二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一)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 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 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 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个人合同诈骗,犯罪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犯罪数额4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八十三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10万元,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八十四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 

  (一)单位合同诈骗,数额5万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罚金刑;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刑;1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万元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合同诈骗,数额200万元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十一节 非法经营罪 

   一、非法经营食盐 

  第八十五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格】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不满25吨的,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八十六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食盐50吨,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第八十七条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第八十八条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量刑格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二、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第八十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第九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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