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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 一
                       第十四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第一百零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 

  (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采用暴力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四)对同一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三个月; 

  (五)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一十条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聚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场所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对同一妇女多次强制猥亵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根据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要素考虑,依第一百零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一十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十五节 抢劫罪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抢劫1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抢劫取得财物,在次基数上数额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 被害人超过1人的,每增加1人,按次基数重处10%; 

  (四)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轻伤1人,按次基数重处20%; 

  (五)持械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六)遭遇灾害时行为人实施抢劫,按次基数重处20%; 

  (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毁坏或抢走公si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按次基数重处20%; 

  (八)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按抢劫罪处罚的,按次基数重处30%; 

  (九)抢劫2次,按次基数重处40%; 

  (十)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按次基数重处20%。 

  第一百一十四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结果加重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应增加: 

  (一)数额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六个月; 

  (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二年。 

                     第十六节 盗窃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 000元以上不满1 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 500元以上不满2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si财物价值2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si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si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si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 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 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si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 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si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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