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独任庭)在办理个案时认为适用本意见不能达到刑罚目的和价值取向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服从规则】依本意见计算的宣告刑高于上级法院规定的,按上级法院的规定确定宣告刑。
第四十七条 【规则说明】本指导意见是依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权限而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未作规定。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非法持有、si藏qiang支、dan药罪
第四十八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非法持有、si藏军用qiang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qiangdan的非军用qiang支1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二)非法持有、si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qiang支2支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三)非法持有、si藏军用子dan20发以上3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发以上4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4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00发,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非法持有、si藏气qiang铅dan1 000发以上1 5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1 500发以上2 0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2 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5 000发,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非法持有、si藏其他非军用子dan200发以上3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0发以上4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4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 000发,每增加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六)非法持有、si藏手榴dan1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2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七)非法持有、si藏的dan药虽未达到以上起点,但造成人员伤亡的,伤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轻伤增加2人或重伤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死亡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数罪并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非法持有、si藏军用qiang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qiangdan的非军用qiang支2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一年;
(二)非法持有、si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qiang支5支,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非法持有、si藏手榴dan3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枚,刑期增加一年;
(四)非法持有、si藏军用子dan1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非法持有、si藏气qiang铅dan5 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六)非法持有、si藏其他非军用子dan1 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五十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人员死亡,且情节严重的;
(二)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未予赔偿的。
第二节 交通肇事罪
第五十一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1.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30万元,每增加3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综合计算后刑期少于六个月的,适用拘役刑。
第五十二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每增加2.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⑴死亡二人;
⑵重伤五人;
⑶无力赔偿60万元直接损失的;
⑷重伤一人,并有定罪的特殊情形之一且逃逸的;
⑸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且逃逸的。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无力赔偿直接损失增加3.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60万元,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年;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的,且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