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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1-05-11 12:3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制定宗旨】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实现量刑均衡,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正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刑事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 一
    第四十五条 【冲突规则】本指导意见与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冲突的,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法律有新规定的或在某一时期有专项政策性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合议庭(独任庭)在办理个案时认为适用本意见不能达到刑罚目的和价值取向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服从规则】依本意见计算的宣告刑高于上级法院规定的,按上级法院的规定确定宣告刑。 

  第四十七条 【规则说明】本指导意见是依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权限而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未作规定。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非法持有、si藏qiang支、dan药罪 

  第四十八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非法持有、si藏军用qiang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qiangdan的非军用qiang支1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二)非法持有、si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qiang支2支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三)非法持有、si藏军用子dan20发以上3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发以上4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4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00发,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非法持有、si藏气qiang铅dan1 000发以上1 5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1 500发以上2 0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2 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5 000发,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非法持有、si藏其他非军用子dan200发以上3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0发以上4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4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 000发,每增加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六)非法持有、si藏手榴dan1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2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七)非法持有、si藏的dan药虽未达到以上起点,但造成人员伤亡的,伤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轻伤增加2人或重伤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死亡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数罪并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非法持有、si藏军用qiang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qiangdan的非军用qiang支2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一年; 

  (二)非法持有、si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qiang支5支,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非法持有、si藏手榴dan3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枚,刑期增加一年; 

  (四)非法持有、si藏军用子dan1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非法持有、si藏气qiang铅dan5 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六)非法持有、si藏其他非军用子dan1 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五十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人员死亡,且情节严重的; 

  (二)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未予赔偿的。 

第二节 交通肇事罪 

  第五十一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1.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30万元,每增加3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综合计算后刑期少于六个月的,适用拘役刑。 

  第五十二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每增加2.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⑴死亡二人; 

  ⑵重伤五人; 

  ⑶无力赔偿60万元直接损失的; 

  ⑷重伤一人,并有定罪的特殊情形之一且逃逸的; 

  ⑸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且逃逸的。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前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个月;无力赔偿直接损失增加3.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六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超过60万元,每增加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五十三条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年; 

  (二)负事故主要责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四个月; 

  (三)负事故同等责任,死亡三人的,且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致二人以上死亡,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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