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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这是我国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的一个特点。近年来人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出现了一些新的举措,突出的一点就是加强了对人民法院办理具体案件的监督。有的地方还推出
  

  概括而言,人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必须坚持两个原则,以求达到人大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的合理平衡:其一,法制原则。人大的监督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进行。对于宪法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要求人大行使的权力,人大有权充分运用,而且有义务积极有效地行使。对于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地方人大不可自己创设,或者通过对法律的扩大解释甚至任意解释来创造监督权力。人大的监督工作,不能避重就轻,对全局性的、重大的问题、往往也是不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就听之任之,不去过问。对一些具体的、涉及某些人大代表自身利益的问题,却投入很大的精力去施加影响,甚至为此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人大的监督必须坚持法制原则,一切监督措施都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施行。其二,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原则。人大对审判权的监督,目的是为了排除审判权行使中所受到的不正常干扰,排除影响公正审判的各种非法律因素,说到底是为了保障审判权能够公正、独立地行使,而决不能代替法院行使审判职权。人大除了不代行审判权之外,还应该积极采取措施为法院的公正审判排除干扰,创造条件。也就是说,人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除了对人民法院进行的监督以外,当前更重要的应该是对审判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当干预审判的监督。尤其是在我国现在,司法机关由于其自身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弱势地位而难以对抗一些来自外界的干预势力,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此就应该从外部进行监督,为人民法院创造一个独立司法的空间。对此,李鹏委员长在1998年9月16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上指出:“人大监督个案的目的是为了督促、支持审判、检察机关公正司法,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要在不断摸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使人大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6]可见,全国人大对其监督司法的根本出发点也很明确,就是为了督促和支持公正司法,发挥保障作用,而不能使人大异化为事实的最终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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