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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这是我国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的一个特点。近年来人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出现了一些新的举措,突出的一点就是加强了对人民法院办理具体案件的监督。有的地方还推出
  

  个案监督与诉讼程序的冲突之处,还体现于回避制度、公开审理、案件审判范围、错案追究等许多方面。

  四、对人大监督审判工作的几点思考

  基于以上考虑,把个案监督作为人大监督审判的主要形式并不适宜。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也已明确指出:“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式。”我们认为,我国人大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内容,应该立足于在更高的层次上进行全局性的监督。具体来说,人大目前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主要应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解释越权、冲突和部门化问题。司法机关在执行法律或解释法律时,必须忠实于立法原意,这是关系到国家法律统一执行的全局性问题,人大对这样的问题应该进行有效监督,或作出权威性的解释。此外,两高对适用法律中的某些问题所作解释发生冲突、撞车的现象,司法解释中不适当地夹杂本部门利益因素的情况也并未完全消除,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应该就此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力,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

  (二)死刑核准权问题。死刑作为直接剥夺被告人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所有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由于死刑所具有的这种极端严厉性和不可逆转性,我国刑事法律中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向来坚持“少杀”、“慎杀”的方针。在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都明确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应该说,这样的规定对于保证死刑的严肃、审慎、正确适用是极为重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但是,实践中的做法却是相当一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都只是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这种做法的依据在于,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针对上述现象,我们认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效力等级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而且《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制定后重新修改的,所以理应优先适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下放部分案件死刑核准权的做法,固然有立法矛盾、冲突的因素影响,但是按照新法优于旧法、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应该主动创造条件收回死刑核准权。但是,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事实上使得《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对此,人大一方面应当尽快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但是,从另一方面讲,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部基本法律已经生效的情况下,首先就应督促最高人民法院严格遵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事关死刑案件的程序立法,人大不可不察,必须进行严肃审慎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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