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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监督与审判公正

时间:2011-05-12 10:41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这是我国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的一个特点。近年来人大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出现了一些新的举措,突出的一点就是加强了对人民法院办理具体案件的监督。有的地方还推出
  

  综上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当中并没有关于人大对法院审判具体案件进行监督的明确规定,人大的个案监督没有严格的法律依据。根据一些代表的提案,全国人大从1999年起已经全面开始对人大监督问题进行立法调研。监督法的早日颁布,对消除和纠正目前一些地方人大制定的个案监督规定与宪法、诉讼法的冲突,合理设计人大监督审判工作的制度,应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对个案监督的评价

  个案监督的出台,是地方各级人大为了加强监督力度、遏制司法腐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权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各地人大推行个案监督以来,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制约,纠正了一些冤案、错案。但是由于这一制度使人大这一权力机关行使了专业司法机关的职能,不符合现代法治的一般规律,而且本身缺乏法律规范,所以并不是一个可行的做法,在实际执行中也产生了一些难以避免的问题。

  个案监督存在的弊端主要有以下方面:1.从监督主体方面来看,极易形成个人监督,违背民主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由于组成人员众多、主要以议事为其工作特征,所以不可能经常性地监督个案的处理。所以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的主体往往是人大常委会主任、其他委员或代表个人。这样,由人大领导或个别人大代表单独进行监督的做法,无形中就放弃了会议制这一体现民意的工作方式,使个案监督发展成个人监督,丧失了人大监督制度的根本性价值-人民民主监督。2.从监督案件的范围来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不能为公民提供普遍的救济。由于人大不是专门的司法机关,没有足够的人、财、物资源用于解决具体的案件,所以监督的案件只能局限在较小的范围之内。这决定了个案监督不能成为一种经常性的、普遍性的救济制度。尤其是人大监督成功的案例引起公众注意之后,会有更多的案件涌入这一渠道,如此则人大必然不堪重负。3.从个案监督对案件实体处理的作用来看,容易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偏离法律轨道。最突出的一点是,我国人大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议事机关,其组成人员的成分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分别来自不同的职业,对代表的法律素质并无严格要求。受此影响,由人大代表对个案的法律问题作出具体的判断和处理,极易导致“情感审判”。个案监督单纯照顾了司法民主的实现,却极大地冲击了司法的专业化和精英化。另外,地方人大作为当地利益的代表,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色彩。4.从个案监督对正常诉讼程序的影响来看,易对正常的审判工作造成不当冲击。人大监督个案的方法,有的是在审判程序进行中直接过问案件的处理,这对办案法官的独立判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一些影响。有的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后,反复要求重新办理,完全无视判决的稳定性。至于人大进行调查取证、询问证人,直接办理案件的情形,则彻底背弃了我国现行诉讼制度规定的法定程序。5.从个案监督的实际后果来看,由于受案标准的不确定性,人大监督的启动就失去了衡准,因此救济的机会就不均等,违反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不管人大在选取监督对象时是否掺加了人为的因素,都在事实上产生了新的社会不公:有的案件得到了人大监督的救济,同样的案件则可能得不到这样的机会。更常见的情况是,“对司法个案的监督往往是通过人大办公机构的领导的‘批示’ 方式来进行的,谁能找到批示人,谁能找到高权力位阶的批示人,谁就有了左右法官的可能。”[3]结果是,监督启动标准的随意性带来了新的司法腐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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