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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层面上的刑罚执行依据

时间:2011-05-12 10:53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法学层面上的刑罚执行依据是哲学层面上的刑罚执行依据的具体化,是对刑罚报应需要与预防需要的展开 。从法学层面看,刑罚执行的依据主要是惩戒犯罪者、改造犯罪人、剥夺犯罪人犯罪能力、促使犯罪人适应社 会等。惩戒犯罪者体现了刑罚报
  
。(注:耿光明等.揭开行刑的面纱——论监狱的性质和法律关系[J].中国监狱学刊,2001,(1).)在刑罚执行活
动中,改造固然重要,但是改造仅仅是刑罚执行工作中的一个方面。不能以改造排斥刑罚的惩罚性,否定刑罚
的惩戒内容。否定刑罚执行的惩罚性,否定刑罚执行的惩戒内容,将使刑罚失去报应性,将使刑罚不能有效威
慑欲犯者。这样,不仅不能有效地改造罪犯,(注:改造罪犯离不开对罪犯的惩罚,没有惩罚,就没有改造。)
还有可能严重损害社会的公正价值,甚至使社会失控。因而,刑罚执行必须要坚持对犯罪者的惩戒。监狱行刑
“报应模式”(The Retribution Model)和“公正模式”(The Justice Model)(注:“报应模式”和“公正模式
”是美国刑罚改革中新出现的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都主张根据罪行确定刑罚,强调刑罚执行要充分考虑刑罚
报应的需要,反对将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主要目标,参见刘强:《美国矫正工作的五种基本模式》,《上海警
苑》2000年第9期。)的兴起有其合理性,而医疗模式、康复模式的衰败有其必然性。西方刑罚改革的经验值得
我们充分重视。
二、矫正罪犯
在英语中,对矫正的表述为Reform、Correction、Rehabilitation等。在汉语中,所谓矫正,又被称为改
造,其基本意蕴为改恶从善,与英语基本相同。通常的表述是,矫正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监管、
教育、生产劳动等手段,使罪犯转化思想、改正恶习、增长知识、掌握劳动技能,成为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劳
动者所进行的活动。关于矫正的必要性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了。概括说,矫正罪犯的思想是与人的功利本能一
致的,在理论上是与预防犯罪的思想一致的。这是矫正活动产生、发展与兴盛的根本动因。在这里,我们谈谈
矫正罪犯的可能性。
确立了罪犯矫正这一命题,一个与之对立的命题相应产生:罪犯能否被矫正?如果罪犯不能被矫正,确定罪
犯矫正这一目标便没有任何意义。
最早明确提出罪犯不能被矫正的人,当属刑事人类学派创始人龙勃罗梭。龙勃罗梭通过对成千上万个罪犯
进行观察认为存在天生犯罪人。龙勃罗梭认为,对天生犯罪人谈不上矫正,只能采取包括流放罪犯于荒岛、切
除前额在内的方法剥夺罪犯的犯罪能力。天生犯罪人的观点有着广泛的影响。龙勃罗梭之后,虽然天生犯罪人
观点得到修正,但很多学者仍在不同程度上肯定之。菲利虽然认为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如人口密集程度、公
共舆论、宗教、家庭情况、教育制度等,是罪犯犯罪的重要原因,认为罪犯的心理状况,包括智力和情感异常
,尤其是道德情感异常,以及罪犯所接受的训练和教育等个人的状况,是罪犯犯罪的重要原因,但是,他认为
生物原因仍是罪犯犯罪的重要原因,如脑异常、颅骨异常、主要器官异常、感觉能力异常、反映能力异常等。
(注:[意]菲利,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41-42.)李斯特虽然强调社
会因素在个人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但是他承认个人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他的名言“矫正能矫正好的,不能矫
正的不使之为害”即反应了他的主张。二战后,有学者根据自然科学的研究新成果提出了“内分泌失调理论”
、“染色体异常理论”、“中枢神经异常”等理论,证明罪犯是不可矫正的。上述理论对罪犯矫正思想在一定
程度上造成冲击,但是,基本上没构成根本性的破坏,因为上述观点并不否认有一些罪犯是可以改造的。就是
龙勃罗梭也不否认有的罪犯是可以改造的。他在《女性犯罪人》一书中主张对可以改造的女犯要安排在工作室
中工作,晚上将她们安排到较大的监舍中。对女犯可以进行奖励,以鼓励她们在道德上取得的进步。对表现好
的可以让她们有好的待遇,甚至可以考虑提前释放。(注: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
1997.218.)在矫正怀疑论中对矫正思想造成最大冲击的是美国学者罗伯特·马丁森(RobertMartinson)、道格拉
斯·利普顿(Douglas Lipton)等在1974年提出他的著名的研究成果:《为什么效果?关于监狱改革的问题与答案
》。马丁森在这个成果及其随后出版的《矫正治疗的实效》一书被人称为“马丁森炸弹”。(注:[美]霍金斯等
,孙晓雳等译.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250.)尽管马丁森没有
探讨罪犯能否改造问题,但是他认为罪犯矫正无效果。上述成果是马丁森同他的同事对1945年1月到1967年底之
间完成的1000多项有关监狱矫正的研究重新加以检验的结果之一。他们认为在这1000多项研究成果中,只有23
1项符合传统的社会科学研究标准。他考察了这200多项成果后指出:“这些资料使我们很难对教养寄予希望,
把它看成是已经找到的降低累犯的有效途径。这并不是说,我们没有发现成功或者半成功的实例,而只是说,
这些实例彼此孤立的、无法提出能够表明某种矫正方式的效果的清晰模式。这也不等于说,矫正领域之外的一
些因素,例如30岁以上的犯罪人累犯行为下降的趋势,对减少累犯没有效果;而只是说,这些因素似乎与我们
现在使用的矫正方法很难有什么联系。”马丁森对矫正效果提出严重的怀疑。(注: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M].
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114.
[英]布莱克博恩,吴宗宪等译.犯罪行为心理学——GJ YWX、研究和实践[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
000.336.
[美]拉布,张国昭等译.美国犯罪预防的理论实践与评价[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184-
185.)矫正是人类控制犯罪并以最宽厚的胸怀对待犯罪人的一种善举,是人们的一种伟大的理想:通过矫正罪犯
,使邪恶之徒改恶从善回到正路,重新享有人应有的尊严,同时根本性地消除危害社会的邪恶,从而使人类生
活在安全、祥和、互敬、互爱的美好生活中。然而,马丁森认为矫正无效果,似乎矫正罪犯又是一个乌托邦。
马丁森报告的影响是强烈的。不仅赞同报应与威慑的保守派接受了他的观点,而且一些原本赞同矫正的自
由人士也接受了他的观点。美国20世纪出现诸如“报应模式”的监狱管理模式,与马丁森的报告有着密切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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