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疑难刑事案件 > 死刑案件 >

五次判死刑 缘由耐寻味——河北承德四农民抢劫杀人案评析

时间:2011-05-19 11:1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五次判死刑 缘由耐寻味河北承德四农民抢劫杀人案评析 河北省承德市农民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抢劫杀人一案,历时近10 年,4人4次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承德中院)一审判处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二审连续三次以事实
  

  1998年10月13日,承德中院以抢劫罪第三次判处4名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8年12月21日,河北高院第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10月20日,承德中院第四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陈国清、杨士亮死刑,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4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7月22日,河北高院公开审理此案。合议庭由5名法官组成,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及相关负责人亲临现场旁听。法庭审理过程中体现了对控辩双方的平等对待。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当4名被告人声称曾受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时,法庭让他们当庭陈述了有关刑讯逼供的细节,并批准了被告人提出的当庭验伤的要求。此次审判所体现的“形式公正”和“文明执法”被媒体称之为“公正与善良的艺术”。[02]

  2004年3月26日河北高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死缓,判处朱彦强无期徒刑,4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后,被告人的家属辗转于最高法院和河北高院之间进行申诉,认为该案是一起由刑讯逼供所导致的冤案,要求法院予以纠正。对于他们的申诉,最高法院和河北高院目前尚未做出处理决定。

  围绕该案的是非曲直,媒体仍然在作追踪报道。[03]

  二、案件中的主要争议

  “同一法院,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法律,将同一被告4次判处死刑”,这是河北承德四农民抢劫杀人案引起媒体关注的主要原因。河北高院之所以将该案三次发回重审,是因为河北高院在对该案进行书面审理时,发现了案件中的诸多疑点或问题。在退回重审时,河北高院曾书面向承德中院提出了20多个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1.关于被告人作案的时间

  4名被告人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作案时间,对此应作何解释?尤其是,在7.30案中,被告人陈国清在承德市第二锅炉厂作临时工,考勤簿上的纪录和记工员、工友的证言等证明案发当日陈国清全天上班、下午6点半下班后又加班两个小时,没有作案时间;在8.16案中, 被告人朱彦强案发当天因头部被人打伤,到医院缝合后在家输液, 医生谢玉环证明,她在8月16日早上8时给朱彦强输液时,朱彦强的头部包着,有外伤。陈国清的出勤记录表和朱彦强的处方被公安机关先后提取,但未作为证据向法庭提出。

  河北高院在将案件发回重审时指出:“从卷中材料看,朱彦强……被人打伤头部,缝合多针,在家卧床五六天,朱金贵在8月18日结婚时,朱彦强去贺喜,头上仍缠着纱布,走路不稳。根据病情,朱能否参加抢劫?且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均未供述朱彦强头上有伤、缠白纱布的情况,朱彦强输液的处方也应附卷。”

------分隔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