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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判死刑 缘由耐寻味——河北承德四农民抢劫杀人案评析

时间:2011-05-19 11:1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五次判死刑 缘由耐寻味河北承德四农民抢劫杀人案评析 河北省承德市农民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抢劫杀人一案,历时近10 年,4人4次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承德中院)一审判处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二审连续三次以事实
  

  包括二审判决在内的历次判决均认定,朱彦强在8月16日上午9时许,与其他3名被告人在本村一小卖部会合,然后乘车去市内一整天,晚上9时许作案。在终审判决中,河北高院认定朱彦强没有作案时间的理由不成立,依据是朱彦强的口供“杨大夫走后,我自己控制的开关,那天输得快,用了一个多小时就输完了”,因此,并不影响其去作案。而在7.30案件中,陈国清即使白天一天上班,六点半下班后再加班两个小时也并不影响他9点钟作案。但是,陈国清下了班以后,把刀子藏在什么地方,赶快去抢劫杀人;朱彦强带病坚持去抢劫杀人,这样两件事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判决书中未予说明。

  2.关于被告人作案的动机

  一审判决书认定,4名被告人预谋抢劫杀人。从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来看,4名被告人共同抢劫杀害出租车司机,且手段十分残忍,其中第二个被害人被杀了20多刀。被告人作案的动机是什么?是为了抢劫300-400元钱?被告人陈国清正常上班,每月有几百元的收入;杨士亮开车运煤,每天有几百块钱的收入。他们会为了分得几十或上百元钱杀人吗?4名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且平时无紧密的关系,他们也并不认识被害的出租车司机,与其并无冤仇,那么,他们共同去抢劫杀人的动机是如何形成的?在判决书中,看不到对4名被告人共同抢劫杀人动机的分析。

  3.被告人的口供与刑讯逼供

  在该案中,被告人的口供是法院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在侦查程序中,4名犯罪嫌疑人均作了有罪供述,但是,从承德中院第一次开庭开始,4名被告人就全部翻供,并且当庭出示了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证据。因此,在两级法院的5份判决书中,使用的措辞一概是“曾供述”。河北高院在判决书中多次引述承德市公安局和双桥分局的“说明 ”,以及承德市检察院起诉处和驻看守所检察室的“证明”,以此否定刑讯逼供的存在。但是,被告人身上的伤痕从何而来?河北高院的法官当庭查看了伤情,却没有当庭作出刑讯逼供是否成立的结论,而是把这个重要的程序问题留到了判决阶段,最后又回避了这个问题。

  4.案件中的关键性物证。该案的关键性物证有两个:一个是7.30案中用来杀人的刀子或者单刃匕首,另一个是8.16案中在车内提取的烟头。关于上述两个物证的提取与鉴定均存在一些问题。

  (1)关于7.30案中用来杀人的刀子或者单刃匕首。无论是承德市检察院的起诉书还是承德中院的4份判决书,以及河北高院的终审判决,均无一例外地将1994年11月2日从被告人陈国清家中搜出的一把自制的单刃刀子认定为“7·30”案的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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