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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判死刑 缘由耐寻味——河北承德四农民抢劫杀人案评析

时间:2011-05-19 11:1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五次判死刑 缘由耐寻味河北承德四农民抢劫杀人案评析 河北省承德市农民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抢劫杀人一案,历时近10 年,4人4次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承德中院)一审判处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二审连续三次以事实
  

  1994 年7月31日,承德市公安局(94)78号鉴定书说:“双桥公安分局刑警队送来死者刘福军的血一部分、有血迹的刀子一把,经检验,刀子上的血和刘福军的血均为B型;陈国清、何国强的血为O型。” 这天是案发第二日,陈国清、何国清当时既未被抓,也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也未说明他们的血液检材是从哪里来的。承德市公安局法医岳红被传出庭作证时说,因为“工作疏忽,将日期写错了”。

  承德市公安局的一份提取笔录记载,1994年11月2日,从陈国清家中搜出带鞘的自制刀具一把,刀把上有血迹。11月4日,公安部2191号物证检验报告说:“1994年11月4日,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孔庆山送来该市7月30日出租汽车司机刘福军被害案的有关物证检材,要求检验血清型。”且检验报告注明送检的是“单刃匕首一把”,结果是GM23血清型与死者刘福军的血清型一致,均为阴性。

  “有血迹的刀子”、“带鞘的刀子”、“单刃匕首”是否同一件凶器?终审判决书将两次先后以不同特征出现的刀子视为同一把刀子,并且认定这就是从陈国清家中搜出的那把刀子,是杀害司机的凶器。鉴定书清楚地记载,该刀子是1994年7月31日由双桥公安分局刑警队人员送来的。而这个时候,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没有出现,这把有血迹的刀子是从哪里来的呢?如果按照鉴定人岳红在二审法庭上的证词,是把鉴定书的日期写错了,那刀子的送检日期也碰巧写错了吗?这把刀子是不是留在案发现场的刀子?另外,人的血清型不是阴性就是阳性,血清型检验的结果难以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2)关于8.16案中的烟头。 1994年8月23日,承德市公安局法医室对该局刑警队送检的8.16案死者张明的血、车内提取的烟头进行检验,结论是:死者张明的血为B型,车内提取的烟头上的唾液为A型,陈国清、何国强的血为O型,杨士亮的血、唾液为A型。可是,陈、何、杨3人都是1994年11月以后被抓的,而8月23日就对他们的血型和唾液做出了检验结论。对此,法医岳红再次解释为“工作疏忽,写错了日期”。

  为了“弥补”鉴定程序上的“漏洞”,鉴定人于1996年 7月25日在鉴定书下方补充“说明”:“何国强的血、杨士亮的血、唾液均为1995年2月8日检验。”不过,这个据称从案发现场提取的烟头,侦查人员却未对其提取情况进行拍照说明。1995年3月14日,承德市公安局又将烟头和杨士亮的唾液送往辽宁省公安厅进行DNA检验,检验报告说明是从烟头嘴部剪 0.5厘米一圈烟纸作为检材,结论为“送检烟头上的唾液斑与杨士亮唾液是同一体的准确率为9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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