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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判死刑 缘由耐寻味——河北承德四农民抢劫杀人案评析

时间:2011-05-19 11:1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五次判死刑 缘由耐寻味河北承德四农民抢劫杀人案评析 河北省承德市农民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抢劫杀人一案,历时近10 年,4人4次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承德中院)一审判处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二审连续三次以事实
  

  2.关于程序公正

  除了实体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该案在程序公正方面也存在重大的缺失。程序公正要求诉讼手段、诉讼方式具有正当性,在司法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应当予以适当的尊重,对其要求、主张予以充分的关注,使其受到公正的对待。具有公正性的司法判决应当以正当的程序来保障正当的结果。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里,司法过程中对于法定程序的尊重与遵守应当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要求。但是,在该案中,我们看到了大量的对刑事诉讼程序的违反:侦查人员违法取证、刑讯逼供;鉴定结论随意补充、修改;物证丢失;涂改破案时间(两份破案报告表原来填写的破案时间是1994年11月1日,后来,7.30案破案时间改为1994年11月5日,8.16案破案时间改为1995年4月3日,这或许是为了与鉴定结论出具的时间相吻合);侵犯辩护权(4次一审,检察院仅制作了两份起诉书,后面的两次审判未向被告人和辩护人送达新的起诉书);合议庭的组成违法(承德中院的前三次审判均由同一人担任审判长,而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勘验笔录无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所有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均由一人代签名;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对于程序的漠视,导致证据的可靠性遭到了破坏,整个案件变成了一锅“判也不是,不判也不是”的夹生饭。所谓“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两败俱伤”在该案中得到了突出的体现。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司法人员可能不惜以刑讯为手段,来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口供。在现代刑事司法中,被追诉者的人格尊严不可侵犯原则在国家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方面是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因此,以摧残被追诉者肉体或精神的方式取证的行为为各国立法明令禁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99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作了类似规定。在该案中,4名被告人全部翻供,并且在法庭上要求验伤。这样的要求在承德中院一审期间从来没有被法庭准许。最极端的是承德中院第四次审判的时候,为了防止被告人脱了衣服展示身上的伤,就把他们全都反铐着。在河北高院的终审审判中,尽管准许他们展示伤情,并认真予以查验,但是,法官凭借警察、检察官的出具的“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说明,即认定刑讯逼供不存在,从而对被告人的认罪供述予以采纳。如此司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在岂不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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