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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次判死刑 缘由耐寻味——河北承德四农民抢劫杀人案评析

时间:2011-05-19 11:1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五次判死刑 缘由耐寻味河北承德四农民抢劫杀人案评析 河北省承德市农民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抢劫杀人一案,历时近10 年,4人4次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承德中院)一审判处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二审连续三次以事实
  

  据案发现场勘验笔录记载:“后坐前踏板上有一过滤嘴烟头上有Beidaihe字样(已提取)。”这表明现场只有一个烟头。如果承德市公安局检验的是这个从现场提取的烟头,检验后就不可能还是一个完整的烟头,那么,辽宁省公安厅检验的烟头是否是一个完整的烟头?如果是,它从何而来?从技术上说,DNA鉴定结论是可靠的,但由于对被检烟头的来源情况以及原始状态未加详细说明,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也就打了折扣。

  河北高院曾在3次发回重审的提纲中对上述两个关键性证据的可靠性提出质疑:“上述两个问题(注:指刀子和唾液),公安机关虽有说明,但可靠程度如何?”但是在终审判决中,高院采纳了上述两个鉴定结论,将它们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5.关于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检举和揭发。在该案中,与4名犯罪嫌疑人关押在一起的另一犯罪嫌疑人揭发说,当时在这个案件的案发地点,有王树忠等人在1994 年7、8月份抢劫过出租车,杀过人。公安机关对该线索既未查清,也未排除。河北高院在发回重审时曾要求承德中院将此线索调查清楚。

  河北高院几次三番地将案件发回承德中院重审,是希望承德中院将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相关疑点调查清楚,以便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做出判决。但是,屡次重审并未澄清高院所提出的一系列问题。最后,河北高院决定不再发回,而是直接开庭审理此案。

  2003年7月22日河北高院的公开审判,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敏远教授在评论该案时说:“这是一个棘手的案件。棘手的案件,或者诞生伟大的法官,或者创造恶劣的先例。我希望这个棘手的案件能够诞生一个乃至一群伟大的法官。”[04]

  三、对该案的评论

  河北高院的终审判决已经尘埃落定。该判决“创造了恶劣的先例”,还是“诞生了伟大的法官”?从目前社会各界的反映看,答案明显趋向于前者。

  1.关于实体公正

  刑事判决的生命在于其公正性,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侧面。实体公正意味着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刑事判决应当以正确的事实认定为根据,这是一项陈旧的、不言而喻的要求。正如卢埃林所言:“人们对判决的指导和形成有一种根深蒂固的需要、义务和责任,即争取一个合乎正义的结果 ”。[05]依据世界通例,有罪的刑事判决要求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则要求,认定有罪应当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这一要求被一些学者解读为应当达到“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在死刑案件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最高程度的证明标准,这是理论上的一种共识。反观此案,对被告人的5次死刑判决在事实认定上达到了“确定无疑”的程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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