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疑难刑事案件 > 死刑案件 >

五次判死刑 缘由耐寻味——河北承德四农民抢劫杀人案评析

时间:2011-05-19 11:1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五次判死刑 缘由耐寻味河北承德四农民抢劫杀人案评析 河北省承德市农民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朱彦强抢劫杀人一案,历时近10 年,4人4次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承德中院)一审判处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高院)二审连续三次以事实
  

  从河北高院的终审判决看,它在将案件数次发回承德中院重审时所列疑问,并未一一得到解答。关于案件事实与案件证据,存在的疑问除了作案时间、作案动机、刑讯逼供存在与否、鉴定日期上的矛盾、提取物与被鉴定物是否同一、是否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之外,还有:为什么对刀子作血清鉴定,而对唾液作DNA鉴定?依据血清鉴定这一间接证据如何进行同一认定?是否存在侦查人员威胁证人的情形?等等。河北高院之所以屡次发回重审,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然承德中院的数次重审并未彻底解决案件在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的问题,那么,河北高院为何能够依据存有疑问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终审判决书特别强调了河北省检察院的观点:“尽管本案在某些证据上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憾,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这样的说法显然缺乏说服力。

  “如查证没有新的进展,就作留有余地的判决”,这是河北高院第三次发回重审时对承德中院提出的书面意见。果然,承德中院在第四次判决时,将4个“死刑立即执行”减去一半,对其中两人一个改为“死缓”、一个改为“无期徒刑”。而河北高院的终审判决,进一步“留有余地”,将所有的“死刑立即执行”都改为死缓。从案件的总体情况看,这样的判决体现的是“疑罪从轻”,而非“疑罪从无”。尽管“疑罪从无”的规则已为我国法律所确立,当透过该案的审判,我们看到:“疑罪从轻”或许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常态。这样的判决或许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权衡的结果。一方面,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不能将有重大嫌疑的被告人放了;另一方面,由于证据上存在问题,将4 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似有不妥,于是乎,折中处理便成了合适的选择。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可能是既放纵了真正的罪犯,又冤枉了无辜的被告人。

  一份“留有余地”的判决,法官当然很难对如此判决的理由作充分的、符合认识逻辑以及法律规定的阐释。在河北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中使用了“模糊性”的措辞:4 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严惩。陈国清、杨士亮论罪应判处死刑,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对陈国清、杨士亮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至于考虑到本案的哪些具体情节,判决书语焉不详。一份关乎被告人生命与自由的判决书,被告人有理由要求法官将判决的理由详加说明。

------分隔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