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 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
  

  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 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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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利用摘除节育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分子的联合通知》(1998·12·10)

  二、以牟利为目的私自为育龄妇女摘除节育环,方法粗野,伤害妇女身体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伤害罪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199·12·31法释〔1997〕11号〕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999.10。27法〔19991217号)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实践中,并不是只要达到“严重残疾”就判处死刑,还要根据伤害致人“严重残疾”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来决定刑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才能考虑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虽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暴力致人伤残,从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从重。(《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三、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被监管人员致伤残,从重。(《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数量处于逐渐上升趋势的故意伤害案件,就呈现了千差万别的态势。各地在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上,特别是在量刑上也不尽一致,差别较大。本文试从司法实践中,如何对故意伤害案件进行量刑的问题,从缓刑适用标准、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如何量刑、对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如何量刑、对轻伤伤害案件如何量刑、对同时具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案件如何量刑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并及时提出“酌定情节虽然对量刑具有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和罪刑法定这一基本原则相违背,应防止任意利用酌情情节超越法定量刑标准情形的出现”的司法主张。

  [关键词] 故意伤害案 量刑 分析]

  近年来,故意伤害案件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且此类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各地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特别是在量刑上也不尽一致,差别较大。本文拟就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故意伤害案件进行量刑的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 如何把握故意伤害案件的缓刑适用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刑事审判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首要任务是以国家名义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为实现上述目的和任务,国家赋予了刑事审判以生杀预夺的大权,从而使刑事审判在保障人的权利方面具有关键性的地位和作用。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人的生命权是最可贵的,没有生命就谈不上人权。因司法实践中损害他人身体,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所以说我们就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要客观的全面的从行为人的主客观表现及这种行为的后果,在社会上造成的危害程度来认识判断。只有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判明了这些犯罪的根源和动因,才能使被告人罪当其罚,罪刑相适应。从故意伤害罪的形式可以看出,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但是事先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罪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害意图非常明显,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通过对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及主客观表现的认识,我们不难发现,行为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过程中手段、后果及反映出来的犯罪恶性的大小,是能否通过刑罚改造教育行为人,使其悔过自新,减少社会危害性的关键。现就如何认识行为人犯罪恶性的深浅,如何通过刑罚的缓刑制度把握缓刑的适用等问题,发表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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