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 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 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3.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 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

  认定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清故意伤害罪与杀人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如果行为人没有这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 康的故意,即使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定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杀人罪(未 遂)。

  2.分清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过失重伤罪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而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如刑法关于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和抢劫 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等,这些都属于刑法的特殊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

  [摘要]商业贿赂犯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产生的一种不正常的同时也是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的经济现象,在我国的许多行业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且其手段纷繁多样,从巧立名目以“宣传费”“车马费”“劳务费”给付现金,到提供实物以及提供居室装修、安排国内旅游考察,提供性服务等,名目繁多,层出不穷,使从业者陷入恶性竞争的怪圈。如果对商业贿赂犯罪不及时治理,将导致市场腐败,成为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障碍,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有关商业贿赂的部分内容作出一定的修改。研究商业贿赂犯罪的有关问题,为立法提供理论依据,为刑事司法准确、合法、及时打击日益猖獗的商业贿赂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现就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即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谈几点自己肤浅的看法。

  [关键词]商业贿赂;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客观方面;对合犯;完善建议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它是衡量诸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首要因素,按照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类: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1、商业贿赂犯罪的同类客体。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的一般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关于同类客体,从刑法分则的体系来看,商业贿赂犯罪归属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目前商业贿赂行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滋生漫延,生产经营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破坏了企业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损害了同行业竞争者乃至国家的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因此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

  2、商业贿赂犯罪的直接客体。对此,刑法理论界是颇有争议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商业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理由在于:商业贿赂使行为者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得了交易机会,这使得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失去了应得的市场份额。另外,商业贿赂中的暗箱操作,还使得其他经营者对市场信息了解不够充分,这是对资源配置机制有效发生作用前提的信息公开和对称的破坏,结果导致正常的竞争秩序无法形成。[1](P.18)第二种观点认为商业贿赂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不可收买性与廉洁性,也有的学者称为“公司、企业人员的廉洁制度”。[2](P.500)第三种观点认为商业贿赂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所侵犯的法益不仅是商品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市场经济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不可收买性与廉洁性,也有的学者将其表述为:“既侵犯了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制度,又损害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3](P.403~406)该观点是关于商业贿赂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的通说。

  还有一种关于商业贿赂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的表述:认为商业贿赂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又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4](P.50)笔者认为,该种观点实质上还是单一客体说,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完全可以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在笔者看来,商业贿赂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市场经济中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的信义义务,理由如下:(一)商业贿赂罪主要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商业贿赂行为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减少了国家税收,侵害了社会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这是实施严重商业贿赂行为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依据之所在,所以刑法才将其归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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