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行为人在实施这一行为时的主、客观因素,来判明是人民内部矛盾还是敌我矛盾。如对那些伤害目的明确,致他人残疾或采取暴劣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予以打击,不能手软。对那些因、邻里纠纷、同事、朋友交往或在公共场所因发生口角引起相殴的案件,我们应区别对待,认真加以分析,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故意、引起犯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或是否造成了社会危害性,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案发后对被害人及其亲属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赔偿情况,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来综合分析,然后决断是否适用缓刑。
(二)要结合被告人的在当地改造是否会再危害社会,是否通过经济方面的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减少了社会矛盾,解决了被害人受害后不能得到赔偿的因素;被告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给自己造成了损害,使自己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不致再伤害他人,危害社会,来判断能否通过适用缓刑达到对被害人教育感化的目的,起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对那些因邻里纠纷,因人与人接触而引发的轻伤害行为,只要符合缓刑的条件,要依法大胆缓刑适用。这样做,既体现了对行为人的从轻处罚,也体现了法律的调和性、人性化;既化解了矛盾又稳定了社会,不致使被告人及被害人之间造成长期的敌对情绪,使矛盾越来越深,也减少了浅意识的社会危害,从而为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二、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犯、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的案件如何量刑。
量刑情节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此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量刑情节具备以下特点:第一,量刑情节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情况。如果某种事实情况是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那就不是量刑情节而是定罪情节。第二,量刑情节是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从而影响到刑罚轻重的各种事实情况。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两个根据。第三,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和决定宣告刑的依据。量刑情节是分层次的,量刑情节的不同等级,表明着刑罚轻重的不同,进而决定着法定刑的轻重。量刑情节是突破法定刑的依据之一,第四,量刑情节是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只有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才是量刑情节。
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可以将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和酌情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其具体内容能够量刑的事实情况。即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法定量刑情节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第一,从重处罚情节,如累犯、教唆犯等;第二,从轻处罚情节,如聋哑人犯罪,未成年犯罪、预备犯、未遂犯等;第三,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中止犯、未成年犯罪等;第四,免除处罚情节,如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中止犯等。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一案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现象并不鲜见,而且具体形态较为复杂,如何作到裁判有序,量刑适当,这即是审判实践中的棘手问题,也是量刑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适用多种量刑情节时,应严格按照量刑标准掌握量刑情节,全面考虑量刑情节的原则,禁止重复评论原则。
在一罪具有几个量刑幅度时,首先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在不考虑从宽从严情节的情况下,确定一个基本的量刑幅度,然后考虑从宽从严情节,进行综合平衡。应当情节优于可以情节,法定情节优于酌定情节,犯中情节优于犯前和犯后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