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的司法弊端和诉讼机制重构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内容提要:按照现行刑诉法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可以走公诉程序,也可以走自诉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弊端。本文旨在分析这些弊端,并对建立新的诉讼机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故意伤害 轻伤 弊端 重构 当前,故意伤
  
    第一、无过错的被害人。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没有任何责任,他之所以被害,完全是被告人故意侵害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处于被动的、非参与性的状态,而被告人则是故意的、主动而积极的攻击者。因此,这类被害人是无辜的,被告人则具有很大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第二、有过错的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的过错足以诱发或引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其过错对犯罪的产生和进程起积极的推动作用,甚至具有因果制约性。也可以说,没有被害人的挑唆和诱发,犯罪行为就不会发生或不可能立即发生。因此,有过错的被害人要根据责任大小对自己被害担负一定责任,从而表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第三、有罪的被害人。即被害人本身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同时他又成为被害人,这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角色进行了互换,位置发生了转化,最初的被害人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者”,而原先的不法行为实施者倒成了整个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如正当防卫的“被害人”。此类被害人因其先前的犯罪行为使其要对犯罪负全部责任,因而免除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由《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本文涉及的被害人属于第二、第三中情况。
    二、被害人过错责任的特征及认定
    如何判断被害人的过错责任,依据什么条件认定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在实践操作中至关重要。在探究认定的方法之前,必须对被害人过错的特征有一个了解。被害人过错是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结果即犯罪事实有关联的事实。被害人过错事实不是犯罪事实,但是,这种过错与犯罪事实有一定的关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过错的客观性,即是一种客观事实。被害人的这种过错是客观存在,而且在实际中能够体现出来。无论是诱因性过错事实,还是侵害性事实,或者事后对继发不良后果产生具有的过错,都通过被害人自身的具体行为加以体现,具有客观性。
  2、时间的确定性,即发生在伤害行为之前,有一定的时间性。由于这种过错,才导致伤害行为的产生。
  3、刑罚适用的关联性,即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被害人过错的存在,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的产生没有必然性,二者之间并不必然存在因果关系,存在的仅仅是一种关联性而已。但是这种过错的成立,与审判机关对被告人科以刑罚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二者之间有着必然的关联。
  4、实际适用上的标准性,即要达到一定的级别或量级。被害人过错达到一定的程度,才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被害人过错不是可有可无的任何事实,它须具有刑罚适用上的意义。
  据以上特征,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过错行为的产生主体是被害人,行为本身必然由刑事被害人自己实施,他人无法替代。如果某人有过错,但被告人却对其亲属实施伤害,那么也不宜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被害人自身行为的不良性。被害人过错行为是对社会公正秩序的违背。既可能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章制度的显然向背,也可能是对社会公序良俗道德规范的违反。
    3、过错行为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或结果有密切的关联。双方之间存在关联,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4、行为的过错性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有量的积累。并非被害人的行为有一点不良性,就势必要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这种不良性的表现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具有刑法上的实际适用价值。当然这种定量的分析,有一定难度,需要通过案件具体加以分析。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涉及被害人过错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害人实施有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或事实的。主要表现在犯罪者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行为过当的情况。
    2、被害人实施有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如没有履行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比如:甲欠乙钱不还,乙多次讨要无果,出于气愤,对甲实施伤害;再如,丙丁系邻居,丙以宅基地边界纠纷为由阻止丁建房施工,丁将丙打伤。
    3、被害人实施有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比如:甲散布乙与他人同居的消息,引起双方争执,乙将甲打伤;某女与某男建立恋爱关系并长期同居,期间某女将自己的大部分工资收入交给某男消费。当某女得知某男背着她又与其他女人发生性关系并准备结婚时,即准备硫酸,在两人发生两性关系后将某男烧伤。
    4、被害人有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为或事实的。比如:有些被害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实施调戏妇女或无事生非被人伤害。
    三、被害人过错责任的适用
   (一)被害人过错责任对案件定性的影响
    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直接影响被告人主观因素、行为方式和手段。从而影响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仅仅是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那么他的行为对被告人故意伤害行为的定性没有影响。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是一种具有积极进攻性的、性质严重、程度激烈、危害较大的侵害行为,那么这种过错行为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就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一种情况,被害人的这种行为,对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来说,不是正在进行的,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仍然是故意伤害;另一种情况,被害人的这种行为是正在进行的,被告人是针对被害人正在进行的这种不法侵害,实施了对被害人的伤害,那么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就属于正当防卫。
    (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
    在被害人有过错责任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对被告人决定刑罚的时候,往往根据被害人过错责任的性质,程度而酌情掌握。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很轻微,尚不足以对被告人伤害行为的主观原因及行为方式和手段产生影响,完全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致。此种情况下,对被告人决定刑罚时,一般不考虑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如果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已经对被告人行为的主观方面产生了影响,一般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如果被告人还具有其他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根据《纪要》精神,对于被害人具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而引发的故意伤害致死、致残案件,一律不得适用死刑(当然包括死缓)。除此之外,还应当区别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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