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有分普通伤害罪及危险性伤害罪两种,后者是公诉罪而且刑度较普通伤害罪较重,为最重五年以下自由刑
刑事处罚的界限〈论伤害罪及百年大错,及告诉乃论〉
德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伤害〉
〈一〉 不法伤害他人身体或损害其健康者,处三年以下自由或罚金。
〈二〉 对尊亲属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蔡1译115〉
德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a〈危险性伤害〉
〈一〉 使用武器,尤其是刀械或其它危险器具,或以阴险之突然袭击或伙同他人或 以危害生命之方法伤害他人者,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二〉 本罪之未遂犯罚之。〈蔡1译115〉
蔡1 译→蔡墩铭译,五南公司出版,1993年7月,初版一刷,德日刑法典
德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一〉 第二百二十三条之故意伤害罪和第二百三十条之过失伤害罪须告诉乃论,但追诉与特殊之公益有关,且刑事追诉当局认为依职权有追诉之必要者,不在此限。被害人死亡,故意伤害罪之告诉权依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由其家属行使。
〈二〉 伤害执行公务或与其职务有关之公务人员,从事特别公务之人员或联邦国防军士兵,其长官有告诉权。教会或公法上宗教团体之执事准用本规定。〈蔡1译117〉
蔡1 译→蔡墩铭译,五南公司出版,1993年7月,初版一刷,德日刑法典
的伤害罪,都是告诉乃论,〈当然重伤罪是公诉罪〉
但有些伤害手法是很残忍的,如连续猛〈重〉击后脑,如助跑再猛踹别人身体,如港剧“红灯区”中,邱淑贞及任达华主演,剧中的马善文命令很多人把〈任达华主演的〉“毕华琪”,“打的站不起来”这种情形,德国刑诉法规定,检察官即使在被害人不告诉的情形下,仍得径自侦查及提公诉,而且也不用被害人自己去提自诉的〈只限残忍,有关公益的伤害罪〉,而且德国,对这种手法残忍的伤害罪,是加重其刑的,普通伤害罪是三年以下〈蔡1译115,德刑223条〉,而危险性伤害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连未遂犯都处罚的〈蔡1译115,德刑223条a〉
我念高中的时候,我同学只不过去别班看报纸,便被打的很惨,被好几个人殴打,被连续以拳头猛击他后脑,幸好我同学身体健壮,换别的较瘦弱的人,可能已脑震荡入院,甚至致死了
我同学同乡的人,〈我不是他同乡,他当时是○○县○○乡,我当时是○○县○○市〉,知道他被打,心中不忿,也纠集很多人〈都是他们的同乡〉,为他报仇
但,不是每个人皆有靠山的,有很多人,都比他弱势的
这里不是美国,不应弱肉强食到那幺严重的地步〈我的意思是,台湾也是弱肉强食,但台湾的检察官制还算健全,故,还没有弱肉强食到美国那幺严重,台湾比美国要好得多,台湾大致上还可以的,还过得去,虽它真有很多缺点
- 德国刑法,有分普通伤害罪及危险性伤害罪两种,后者是公诉罪而且刑度较普通伤害罪较重,为最重五年以下自由刑 刑事处罚的界限〈论伤害罪及百年大错,及告诉乃论〉 德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伤害〉 〈一〉 不法伤害他人身体或损害其健康者,处三年以下自由或罚金。 〈二〉 对
类似这种往死里打,重击后脑的行为,也许有人认为可用杀人罪来起诉,但是刑法刑诉有无罪推定及罪疑唯轻,最后,仍是以伤害罪结案较多
德国有谓“百年大错”〈Jahrhundertfehler〉,意指重视财产法益而轻视身体法益,而这种价值失衡的观念,当初被我国刑法所继受,抄袭,而现在仍留在台湾地区刑法条文中,而成为这个百年错误的遗迹〈林刑45〉。
但人家德国现在己经改好了〈林刑45〉,以保安处分来说,德国刑法,对履犯重罪,对重罪恶习,对严重损被害人身心健康,对危害公共安全者,才施以收容在一定处所,较严重的保安处分〈蔡1译29〉,而对偷窃,犯赃物者者,则施以命令或禁止犯罪人在一定期间内为一定行为之,较轻微的,类似英美法禁制令之保安处分〈蔡1译33,122,126〉。
德国,现在重视人身法益,轻罚侵财产法益之犯行,对侵财产法益之犯行,只施以类似禁制令的保安处分,而对侵人身法益之犯行,施以类似劳动教养,较严重之保安处分。
但我们聪明,优秀的台湾地区政府,却反其而行,偷窃,赃物犯,施以类似劳动教养之保安处分,而且其期间可长达四年六个月。
但对严重侵害身体法益的,连续犯重罪,严重损害被害人身心健康,危害公安的〈蔡1译29〉,在刑法中之保安处分,却付之阙如,岂非也百年大错〈林刑〉也重罚侵财产法益者,轻罚侵害身体法益者〈林刑〉,但这种百年大错,德国己改了,台湾却仍然执迷不悟,岂非怪事一桩。
而伤害罪,
德国的法律是很人性化的,除了残忍的伤害罪,即使被害人被加害人逼迫而不敢提告诉,或在提告诉后,被加害人逼迫撤回告诉
我举一个例子
有个小开到酒店去消费,结果与别人争风吃醋,但对方是黑社会大哥,结果被对方持刀砍伤,结果他被送到医院时,对方便找了很多当地其它的黑社会角头向他施压, 结果,虽有警察在场,结果最后持刀砍人的案件,变成伤害罪结案〈当然持刀砍人,若力量不太,本来便有可能最后法官会判伤害罪,因为,认定他并没有杀人犯意,只有伤害〈或重伤〉犯意〉
但是在台湾地区,以拳脚打人,通常公安会以伤害罪侦查而移送检察官,而若持刀砍人〈不论最后法官怎幺判,反正是检察官及法官依其专业的认定问题〉,公安通常都会以杀人罪来侦查及移送检察官
结果,记者,知道消息到了医院,想采访时,发现公安都支支吾吾的,不太好讲什幺了,因为,人家已经“处理好了“
但在德国,不论最后认定为何,检察官,即使是伤害罪,若手段残忍而认为与公益有关,即使被害人被施压,被恐吓而不敢告诉或告诉后去撤回告诉,检察官,因为为法律守护人,可不待被害人告诉而径行侦查起诉
- 德国刑法,有分普通伤害罪及危险性伤害罪两种,后者是公诉罪而且刑度较普通伤害罪较重,为最重五年以下自由刑 刑事处罚的界限〈论伤害罪及百年大错,及告诉乃论〉 德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伤害〉 〈一〉 不法伤害他人身体或损害其健康者,处三年以下自由或罚金。 〈二〉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