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应否增设危险性伤害罪

时间:2011-05-12 14:40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找法网刑事辩护专题网,德国刑法,有分普通伤害罪及危险性伤害罪两种,后者是公诉罪而且刑度较普通伤害罪较重,为最重五年以下自由刑 刑事处罚的界限〈论伤害罪及百年大错,及告诉乃论〉 德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伤害〉 〈一〉 不法伤害他人身体或损害其健康者,
  

通常为为了经济利益

但也有可能,暴力威胁,打人,让人害怕,为为了精神上利益,文献上记载,暴力帮派的头目常为具有心理病态性格者或轻微的精神分裂症,他们只是利用帮派作发泄权力欲望的工具。〈许春金297〉

许春金→犯罪学,许春金着,三民书局,2000年8月出版


因为他们有了权力,或打人,对人施暴力威胁让人害怕时,他们会兴奋,亢奋,得到满足,精神上的亢奋及满足,在打人让人害怕时

而想得到好处,,不论为经济上或精神上的〈有些人打人,对人施暴力威胁时,会得到乐趣,会兴奋,亢奋,满足〉,也须要付出成本,而成本除了对方的自力报复外,也会有刑事侦查,审判及判决执行。

而我们皆知道,除非是伤害致人于死或重伤罪,不然,伤害罪是判不重的,又是告诉乃论罪

而若是如德国一样,能够增设危险性伤害罪,那幺使用残忍,凶残的手段去伤害别人,成本会比普通伤害罪成本要高〈危险性伤害罪的刑度较高,可判到五年,又是公诉罪,不必被害人告诉也应侦查起诉,是「非告诉乃论罪」〉。

那幺,犯罪人想用暴力威胁,;包括伤害手段去得到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时,便会尽量用非危险性伤害罪手段,用危险性伤害罪以外的手段,如普通伤害罪,如强制罪等等,去达成目的

因为危险性伤害罪刑度较高,又是公诉罪,无法私了的

毕竟,避免用危险性伤害罪手段去达成目的,可用较少成本得到同样收益,那幺行为人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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