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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天罡合同诈骗案辩护词

时间:2011-05-13 12:37来源:上海刑事辩护网 点击:
  

  7、公诉机关对本案涉及的贷款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到本案案发的2005年8月11日,所有贷款中,除已归还完毕的款项外,只有招商银行的五千万元和工商银行轮台支行的四千万元到期未还,按王庭柱的说法,是因为中石化公司的恶意违约才造成捷美公司的困难局面。其余款项的到期日分别是:2006年10月10日四千万,2007年6月15日三千万,2006年11月5日七千万,2009年4月27日八千万,2008年6月10日一亿二千万,2011年3月18日一亿九千万。以上结论已经充分说明,所谓贷款合同诈骗的数额其实就是尚未到期也无须提前偿还的银行正常借款。未到还款期限就无须偿还,将这种情况也视为犯罪,将会出现一个非常两难的局面,即一旦法院以认定诈骗犯罪结案,则意味着星美公司和捷美公司已无须再还任何款项,有关担保方也免除了还款担保责任,银行贷款将彻底流失,国家利益将遭受重大损失,请问各贷款银行能同意吗?此为一难;另外,法院依据贷款已被“非法占有和使用”,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了孙天罡等人的刑事责任,星美公司或捷美集团在款项到期后又偿还了款项,这又该做何解释?这种做法无疑会使法律陷入无限的尴尬。

  8、关于贷款流向,这一直是公诉机关指控的重心。通过庭审调查,贷款除一部分用于工程建设外,确实有相当部分转入彩星、金仪门等由捷美集团控制的帐户内,又有一部分通过调汇方式流入香港转付702上市公司和用于国内宁夏化肥等项目上,这些正是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孙天罡非法占有和使用的情形。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看待702上市公司和国内这些公司的归属,解决了这个问题,可能就解决了所谓非法占有和使用的问题了。我们通读卷宗所有材料,相信这个结论完全能够得出,即702上市公司是捷美能源属下的公司,更是捷美与新星(后来的中石化)共同拥有和控制的公司,新星公司的朱家甄成为买壳后重新上市新公司的第一届董事局主席绝不是一种偶然的安排,正如朱家甄在2000年7月26日捷美公司董事会上所说,702公司“明年3月份就是我们的上市公司了”(第三卷第五册39页)。所有参与策划和运作的人都承认702上市公司的归属,师林华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孙天罡完全一样,卷宗中大量的书证材料(包括中石化公司的内部汇报材料)都说明了702公司的所有权问题,702公司之所以没有能够完成从实质到形式上的转化,将其法律上的归属彻底明确为捷美能源公司,庭审中已调查得很清楚,第三卷第七册中的持股补充协议草稿非常清楚地表明不是孙天罡在恶意占有国家资产,而恰是中石化公司在持股问题上百般变化,导致如今的结果。而在同一时间,朱家甄又是捷美能源公司董事长、捷美集团董事长、捷美石化投资股份公司董事长、宁夏捷美丰友化工公司董事长(第三卷第二册第三页),朱家甄成为这些公司董事长决不是无意的安排或偶然的事件,这正是捷美集团统一运作的标志。还有一个情形也值得重视,捷美集团属下的境内境外公司成为一个整体,连帐目都在统一管理,王子才在卷宗第五卷七十一册的证言清楚说明,捷美集团在国内的投资项目统一管理,境内境外的帐目也在集团统一管理。此外,整个卷宗材料都无不显示出这样的情形,捷美集团在调动所有的款项统一运行所有的项目,这就难怪整个财务情形是一团理不清的乱麻,既有大量的星美向彩星、金仪门这类帐户调款,也有彩星、金仪门向香港调汇,还有通过彩星、金仪门和香港的各个帐户向国内的新疆、宁夏、吉林等地调款。如果认定星美贷款系全部被孙天罡非法占有和使用,构成诈骗犯罪,无法解释大量款项的其他流动,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吉长检技会鉴字(2007)第1号司法会计检验报告的结论是:在星美公司大量流入彩星、金仪门帐户的同时,有104,605,000元资金打回新疆;申东在第四卷第四册第三至五页证实,孙天罡通过我的帐户多次往星美公司汇过款,仅2000年1月就汇过170万美金,这点同吉林省公安厅在第二卷第九册《捷美香港帐户及深圳调汇资金流向》中反映的情况完全相符,该流向表中记载吉美公司融资款除8400万元偿还深圳金融租赁公司外,其余款项大部分转入深圳捷美石化投资公司,又分别转至捷美集团北京代表处、浩源燃气有限公司、新疆星美石油管道公司(用于归还贷款利息)。该册第62页还记载汇新疆600万美元,170万港币。有这样的诈骗方式吗?骗到手的钱还能往回打吗?而且还包括偿还贷款利息。卷宗第二卷第10册77-81页的史维成证言更说明宁夏丰友项目的资金和费用(包括从美国进口的设备)也是由境外支付的。师林华在庭审中证实,工行的最后一笔贷款一亿九千万元就是为了宁夏项目而贷的。卷宗第三卷第十册由周锁林编编制的《捷美及关联公司投入新吉美资金明细》中就包括由星美贷款转入彩星、金仪门后转付新吉美的(总数为1200多万元)。根据创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即702上市公司)2006年度报告,该公司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代新疆星美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50万元,利息45万元。另据我们刚刚了解到的情况,招行的欠款至今仍在偿还,到目前的欠款本金已不足3800万元。以上情况充分说明,捷美集团是一个统一运作的整体,所有款项也都由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调配,星美、新吉美、捷美石化、浩原、香港美星、天罡国际、浩通公司、贯通公司、捷美能源等公司成为捷美集团统一指挥和管理下的一个大企业团体,另外还有如彩星、金仪门这类纯属为调用资金方便所设的帐户“公司”。师林华在庭审中说,每天各下属公司都上报财务情况,由集团统一汇总,进入网络,各公司中层以上人员统由集团管理。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种做法非常不规范,随意性非常大,但这是客观形成的历史事实,与犯罪完全是两回事,更不能因此就轻易断言星美贷款为孙天罡一个人非法占有和使用。至于捷美能源、捷美集团、宁夏捷美丰友这些公司的登记情况,孙天罡已陈述得非常清楚,虽然形式上登记为一些“书架公司”或个人持有,但其为集团所属却没有任何问题,而集团的性质也是再清楚不过的事,朱家甄以新星公司董事长的身份成为捷美集团公司的董事长绝不是个人行为,完全是合资双方的共同安排。再退一步说,就算这些公司的性质为非国有控股公司,就能得出合同诈骗的结论吗?公诉机关将这些公司以私人公司做定论,我们认为,这种定论再一次混淆了股东与公司的界限,再次违背了公司法常识。私人公司的叫法毫无根据,将本案所涉及的这些公司叫成私人公司更与实际不符。款项在集团公司中的流动更与个人非法占有靠不上边,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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