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性原则
任何一项司法活动首先应当遵循的原则都是合法性原则,提讯工作也不例外。遵守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等关于提讯的各项规定是做好提讯工作的先决条件,此外对于提讯工作规范的相关内部规定也是应当严格遵守的。合法的提讯主要包括形式合法与内容合法,从形式上讲,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提讯应当由至少两名检察人员进行、书记员一般不应独立进行提讯、提讯应在规定场所内进行、提讯笔录项目完整、嫌疑人、讯问人、记录人核对笔录并分别签名确认等;从内容上讲,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言辞证据的方法应被严厉禁止,提讯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进行辩解和辩护、阅读并要求修改笔录、进行揭发检举等各项权利。
2、客观性原则
检察人员不仅承担着查明犯罪、指控犯罪的责任,同时还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因此必须时刻保持客观与公正的态度,决不能因为事先对于案件卷宗的审查而先入为主,主观的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预审阶段的供述,既不能主观的认为已经如实供述,也不能武断的判定为虚假陈述。这里我们必须要提到对预审供述的认识问题,首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作为言辞证据的一种,必然符合言辞证据的形成规律。言辞证据的形成受到陈述人感知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影响,不同的年龄、视听等感官条件、社会经验阅历、受教育程度、语言习惯等都会在感知、记忆、表达的过程中形成巨大的个体差异,造成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件事的不同表述,但这种差异的存在恰恰是符合客观规律的表现,而不能直接作为我们判别究竟是谁在讲假话的标准。其次,案件的不同性质也会使言辞证据具有不同的特征。对于相对简单的案件情况,供述往往会相对详尽;反之对于相对复杂的案件情况,如时间跨度大、涉案人员众多、犯罪手段及过程复杂等,嫌疑人往往会做出相对笼统的供述,而且经常会存在较多的记不清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正常。最后,嫌疑人供述与供述笔录之间还不能完全的划上等号,在嫌疑人供述转化为供述笔录的过程中,依然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这与嫌疑人供述的同步录音录象是有本质差别的。在转化的过程中,询问人的作用至关重要,讯问人在讯问过程中对嫌疑人的引导、记录人在记录过程中对于原始供述内容的主观判断、取舍、精练、用语变化都会导致供述与供述笔录间存在差异。
3、全面性原则
这里的全面主要是指既要要求嫌疑人如实供述涉案的犯罪事实,同时也要充分倾听并重视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各种辩解,特别是犯罪嫌疑人针对有罪指控所做的辩解,要引起案件承办人的高度重视,一些诸如针对有无作案时间、是否在作案地点、是否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及其它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辩解,一定要在审查过程中加以排除,否则就无法达到起诉条件。另一方面,要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全面讯问,着重要做到几个“必问”:一是羁押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