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语言交流障碍
造成语言交流障碍的原因通常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客观原因,多由于嫌疑人自身表达或理解能力极差、方言或口音极重造成双方交流困难,此时只能以简短发问并要求简短回答的方式进行讯问;另一方面是主观原因,多表现为嫌疑人出于某种原因拒绝交流或远离提讯主题要求以自己确立的主题进行交流,此种情况在涉“法轮功”或“上访”的案件中易于出现。对于拒绝交流的,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寻求双方的共同语言,以可以进行语言交流为突破口,逐步过渡到案件事实;反之对于远离提讯主题的,则应在提讯的开始阶段协商确定不同主题的不同交流时段,确保交流的主动权控制在讯问人一方。
4、关于讯问人与记录人
一次高质量的提讯是依靠讯问人与记录人默契的配合而共同完成的,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证据固定方式和最终表现形式,更多的还是提讯笔录,这就决定了提讯是无法单人完成的。既然是共同完成,就必然存在合作者间的配合问题,配合的默契程度一方面来自合作者长时间配合,另一方面则要靠事先准备,讯问人的讯问重点,讯问人认为必须记录的供述要点等都需要事先约定一定的方式,便于记录人按照讯问人的讯问思路进行记录。在讯问过程中,讯问人应当随时考虑记录人的速度,避免因讯问速度过快而造成记录不完整,在讯问结束之前,应留出时间让记录人进行补充发问。
5、关于提讯笔录
提讯笔录中最常见的问题是记录不完整,记录人与讯问人的思路不统一,无法全面反映讯问人意图或无法客观的重现嫌疑人供述。记录人除了加强与讯问人的配合之外,更要努力提高记录能力、掌握记录的技巧。对于书记员来讲,书写速度、工整度和对生僻字词的掌握量,都需要在平时多加锻炼。在检提中,遇到记录速度跟不上时,应及时提醒讯问人降低讯问速度或要求嫌疑人重复;遇到一时想不起来的字词时,要及时以同义或同音字词代替;遇到嫌疑人的语言无法直接落实到文字上的情况时,应及时总结变换文字并要求嫌疑人确认;遇到不是很熟悉的案件或对精练记录把握不准时,应尽可能采取完全记录的方法,避免因精简不当造成笔录不完整。